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可以實行分別財產制,從而優先于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但在司法實務中,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目的卻因為各種原因落空,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夫妻婚內財產約定被認定為贈與合同,從而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使得財產約定的目的落空;另外一個原因是夫妻婚內財產約定被認定為離婚協議,協議離婚未成時,同樣使得財產約定的目的落空。筆者通過對現行法律規定和案例的研究,嘗試在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的形式、內容和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以期降低夫妻婚內財產約定目的落空的概率。

那么,那如何寫婚內財產協議,才能有效避免協議目的落空呢?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大問題!

1、切不可只做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議

很多當事人來咨詢,稱雙方口頭約定了房子、車子等財產的歸屬是否有效。其實這個問題根本不用咨詢都知道,口說無憑,沒有證據如何能證明有約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于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就是沒有進行約定,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財產約定內容不完整

只約定房產的歸屬,卻對該房產產生的收益無約定。在發生糾紛時,因雙方對此約定不明,只能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因此,對財產的約定一定要完整,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現有財產的收益、孳息等明確約定。

3、對他人或家庭共有財產進行約定無效,對子女撫養的約定亦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應只對夫妻各自及共同財產做約定。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混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及家庭共有財產,從而將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另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婚內財產協議”中免除一方撫養義務的約定亦是無效的。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如有證據能證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在實踐中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凈身出戶,類似約定常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5、對需要登記的財產,在協議約定后一定要辦理登記

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當一方犯錯后為表忠心,維持婚姻,會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卻遲遲不予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此時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但因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此外,還有股權、基金等需要登記公示的財產,一定要在協議約定后及時辦理登記。

6、婚內財產協議應與離婚協議書相區分

婚內財產協議是對婚內財產歸屬的約定,不應以此來限制雙方的婚姻自由。因此,婚內財產協議中應盡量避免出現離婚財產歸誰所有、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等表述,否則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對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一旦被認定為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那么,該婚內財產協議的目的就落空了。

7、借助協議逃避債務是無用的

婚內財產協議僅對夫妻二人具有約束力。實務中一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會故意寫一個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財產給予一方,義務給予另一方,妄想通過婚內財產協議逃避債務其實是未必能如愿的。另有一些夫妻約定了財產歸屬,卻不約定債務承擔,最終導致財產各歸各,但債務卻需要共同承擔的不公平結果。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對于很多家庭來說也是好事。但一定要了解這些婚內財產協議的誤區,才能更好地保護屬于自己的婚內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