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2n)
員工被公司單方辭退后,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繼續(xù)回公司上班,同時要求支付賠償金嗎?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賠償金是經(jīng)濟補償?shù)亩叮簿褪俏覀兪熘?N,即每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xù)回到單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二者擇其一,那如果員工兩樣都要,勞動仲裁會如何裁決?
陳慧2009年6月入職深圳某公共汽車公司從事點鈔員工作,2023年10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7月,公司以陳慧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雙方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理由是陳慧在2023年1月至7月之間累計三次被記大過。
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員工三次被記大過即視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前陳慧的平均工資為4507.34元每月。
三次被記大過分別為:
1、2023年4月13日惡意涂改、撕毀公司通知、公告文件,記大過處分一次;
2、2023年4月28日對上級進行造謠、誹謗、辱罵、威脅、恐嚇,記大過處分一次;
3、先后于2023年7月12、13、15日發(fā)生辱罵、威脅、恐嚇他人行為,在公司活動中擾亂秩序,影響活動的正常進行,記大過處分一次。
陳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繼續(xù)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萬元。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駁回陳慧賠償金訴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違法舉證違紀事實,辭退違法應當恢復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公共汽車公司指控陳慧三次嚴重違規(guī),但其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沒有聲音,證人證言均有利害關系,不足以證明陳慧的嚴重違規(guī)情形。
故公共汽車公司解除與陳慧之間的勞動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屬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應當立即恢復。
二審法院:雙方缺乏信賴,勞動關系沒有繼續(xù)履行的條件
二審法院認為,公共汽車公司雖然提交了調查報告、員工筆錄和相關的處理報告,但上述證據(jù)均是公司單方制作,陳慧本人不予確認,故法院對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予采信。
故在記大過處罰的行為沒有合法有效證據(jù)證實的情況下,對陳惠作出單方辭退的決定,一審認定公司單方辭退屬于違法辭退并無不妥。
而且陳惠確實在平常的工作中與同事、領導矛盾較大,在工作中言語上有侮辱主管、領導的行為,在平常工作中有大吵大鬧,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故法院判定雙方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jīng)不具備繼續(xù)履行的可能。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無需繼續(xù)履行,但陳慧可以另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再審法院:是否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選擇權在員工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選擇權在于勞動者。
陳慧堅持主張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雖不同意繼續(xù)履行,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與陳慧的勞動合同存在客觀不能實際履行的情況。
二審僅因公司主觀上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即認定雙方勞動合同不具備客觀實際履行的條件不當,公司應當繼續(xù)履行與陳慧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可以看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同時提出恢復勞動關系和賠償金訴求,勞動仲裁和法院在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后,會優(yōu)先裁決恢復勞動關系,在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員工可以繼續(xù)要求支付賠償金。
陳慧自2023年7月底申請勞動仲裁,直至2023年5月再審判決,一共21個月多,期間沒有提供勞動,但未提供勞動是因為公司違法解除所致,所以期間的工資損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1個月×4507.34元/月=94654.14元)
陳慧在公司工作10年1個月,如果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10.5月×4507.34元/月×2=94654.14元。
獲得的賠償是一樣的,同時還恢復了勞動關系,這還是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情況下,如果工作年限短,賠償金很多時候是低于恢復勞動關系的工資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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