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付款不發貨找誰可以起訴嗎(微信付款不發貨找誰可以退款)
蜀黍有話說:咱莆田情況特殊。蜀黍收到的舉報類信息中,微商交易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給大家劃個重點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虛構事實,發布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購買后,未進行發貨來進行詐騙,構成詐騙罪”!別再抱有僥幸心理了,小心最后唱起鐵窗淚!受騙市民們也請盡量保留交易證據,早日就近前往自己屬地的派出所報警。
隨著微信普及,不少人通過微信轉賬功能進行金錢方面的交易,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微信的這些便捷功能實施詐騙。近日,仙游警方就破獲一起利用微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
2023年4月,男子鄭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了一串“崖柏”2.0手串。一個四川籍買家看到廣告后與之聯系,兩人通過微信協商了手串的價格,最后確定以300元人民幣價格成交。事實上,手頭沒貨的鄭某在收到買家的錢后便占為己有了。2023年5月初,鄭某以同樣的方式騙取一個山東籍的男子高某9600元人民幣后,依然不發貨并發虛假的物流單號及物流發貨視頻。最后將9600元人民幣占為己有。
2023年5月中旬,一名廣西籍女子劉某主動添加鄭某微信,打算購買鄭某朋友圈發布的一只金絲楠木的“魚”工藝品,最后確定以800元的價格成交。5月23日的時候,劉某又看中鄭某朋友圈發布的一套金絲楠木3件套的家具,兩人通過微信協商以5300元人民幣定價,因金絲楠木的“魚”工藝品還未發貨,劉某便留了個心眼,先支付1300元人民幣的定金給鄭某。到了5月下旬,鄭某在劉某的催促下發個虛假的物流單號及物流發貨視頻給劉某。最后手頭沒貨的鄭某又將這2100元人民幣占為己有了。
經查,犯罪嫌疑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虛構事實,發布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購買后,未進行發貨來進行詐騙,構成詐騙罪。近日,仙游縣人民檢察院對鄭某以涉嫌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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