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案情簡介】

被告人易某德,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原系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曾任中共婁底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兼任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2006年5月12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 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德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5月12日立案偵查。 2006年7月25日,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對易某德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2006年8月23日,該案偵查終結。2006年8月26日移送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易某德有權委托辯護人,訊問了易某德,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聽取了易某德及其辯護人的意見。2006年9月26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一次。2006年11月2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6年11月23日,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易某德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易某德于2002年至2003年11月任婁底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主管婁底市財政、審計、監察、政府辦公室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并由婁底市人民政府聘任為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易某德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及證券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及婁底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3年4月9日全體會議、婁底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五次常委會會議關于住房公積金只能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決定,未經婁底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婁底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違背婁底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職責、議事規則,于 2004年8月12日和9月22日分兩次在婁底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用于委托國債投資管理的請示》[婁市公積金(2003)17號]及《關于住房公積金用于委托國債投資管理的請示》 [婁市公積金(2003)20號]上簽批意見,違法、違規批準、指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 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投入恒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另案處理)進行非法委托理財。易某德在違法批準8200萬元公積金給恒信證券公司委托理財后,沒有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亦沒有告知管委會其他委員和相關監督部門。

2004年 5月,中共婁底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通過該市審計部門及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得知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恒信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管理的8200萬元國債存在重大損失危險后,進行了組織專案組調查、追損及由市公積金中心向法院起訴等挽回損失工作,除原已收到的投資收益款370.8萬元外,其他損失未能挽回。2005年8月5日,中國證監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取消恒信證券公司證券業務許可,責令其關閉,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清算。經查,恒信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為3.535億余元,負債合計為35.728億余元,凈資產為-32.193億余元,其負債率達 1010.6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根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件的規定,國家只對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收購,婁底市公積金中心8200萬元資金屬于機構理財,不納入收購范圍。

三、【裁判結果】

2006年12月21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德身為婁底市人民政府主管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常務副市長和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違反管理委員會2003年4月9日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五次常委會會議關于“住房公積金只能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決定,未經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超越職權批準、指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 8200萬元的巨額住房公積金非法委托恒信證券公司理財,致使該市8469.334萬元住房公積金本息不能收回,給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2007年4月3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易某德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易某德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并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以案說法–淺談河南村鎮銀行部分儲戶被賦“紅碼”事件】

(一)事件概述

據相關報道,河南省禹州某村鎮銀行、上蔡某村鎮銀行、柘城某村鎮銀行和固鎮某村鎮銀行等多家銀行,從2023年4月中旬開始陸續出現儲戶存款提現障礙,多名儲戶表示無法通過互聯網渠道進行正常提款。為此,無法提款的儲戶多次到鄭州維權。日前,多名儲戶反映,手機上的河南健康碼卻被以“正在實施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入境人員”的理由賦予紅碼,一進鄭州就被帶走隔離。還有儲戶剛進鄭州時是綠碼,被發現是維權儲戶后,很快就變成紅碼,被限制人員流動。此事在2023年6月份被曝光,影響巨大,引起群眾廣泛關注,并被河南紀檢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2023年6月22日,鄭州市紀委監委通報調查結果:

經查,鄭州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社會管控指導部部長馮獻彬,團市委書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社會管控指導部副部長張琳琳,擅自決定對部分村鎮銀行儲戶來鄭賦紅碼,安排市委政法委維穩指導處處長趙勇,市大數據局科員、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社會管控指導部健康碼管理組組長陳沖,鄭州大數據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耀環,對儲戶在鄭掃碼人員賦紅碼。據統計,共有1317名村鎮銀行儲戶被賦紅碼,其中446人系入鄭掃場所碼被賦紅碼,871人系未在鄭但通過掃他人發送的鄭州場所碼被賦紅碼。

馮獻彬、張琳琳、陳沖、楊耀環、趙勇等同志法治意識、規矩意識淡薄,違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碼管理辦法》及健康碼賦碼轉碼規則,擅自對不符合賦碼條件的人員賦紅碼,嚴重損害健康碼管理使用規定的嚴肅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是典型的亂作為,馮獻彬、張琳琳同志對此分別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陳沖、楊耀環、趙勇同志對此負直接責任,應予從嚴從重問責追責。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經研究決定,給予馮獻彬同志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張琳琳同志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給予陳沖同志政務記大過處分;給予楊耀環、趙勇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二)事件法律分析

“健康碼”全稱個人健康信息碼,系以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和實時健康數據等為基礎,個人通過政務平臺自行申報,經大數據分析自動生成,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行、返崗、復工顯示個人健康狀況的二維碼電子憑證。“該健康碼為2023年4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印發的系列國家標準。該系列國家標準實施后,可實現個人健康信息碼的碼制統一、展現方式統一、數據內容統一,統籌兼顧個人信息保護和信息共享利用,適用于指導健康碼相關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和系統集成。

健康碼實行分級管控,分紅、黃、綠三色,分別代表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人員。各個省級地方政府,可以針對本地的疫情風控情況,制定不同的隔離管控措施。同時,健康碼”可以進行實時動態更新,具有“便捷申報、全省通用、動態管理、跨省互認”的功能。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深入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五個一”服務行動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23〕22號)第二、6規定,推進“一碼通”融合服務,破除多碼并存互不通用信息壁壘 實現健康碼“一碼通行”。各地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落實健康碼信息互認機制和規則,明確跨地區流動人員健康碼信息在各地區可信可用,切實方便人員出行和跨省流動,實現防疫健康碼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全國互認、一碼通行。在低風險地區,除特殊場所和特殊人員外,一般不應查驗健康碼。對于老年人等不使用、不會操作智能手機的群體,可采取識讀身份證、出示紙質證明、親友代辦或一人綁定多人防疫健康碼等替代措施。加強防疫健康碼數據規范使用,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切實保護個人隱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入口處增設無健康碼綠色通道,配備人員幫助查詢防疫健康碼、協助手工填寫完成流行病學史調查,縮短等候時間,為老年人等群體提供更加細致適宜的服務。

另外,根據河南省大數據管理局、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于2023年3月17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河南省“健康碼”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紅碼”人員包括現有確診患者;現有疑似人員;正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國家)的人員;其他需要納入“紅碼”管理的人員。“紅碼”人員須在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或居家實施嚴格的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區對其進行嚴格管控。

“健康碼”作為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管理而創設的互聯網+醫療健康標識,它代表著一種新的社會管理與服務機制的方式。它的產生,是在特殊的疫情環境下,人民群眾讓渡部分個人隱私與自由,來應對突發的社會公共安全問題,為了不特定的大多數的公共利益而達成的新的社會契約治理模式。健康碼的分級管理措施,已經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并自覺遵守,不僅僅在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公權力推動,更在于人民群眾的對健康碼便捷、高效應對疫情這一辨識管理機制的認同。個人健康碼被賦予“紅碼”的判斷依據,只能是由于個人本身為新冠病毒確診患者或類似的與疫情相關的潛在危害可能,由此才不得不對其采取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并積極對其進行醫療救助措施。

因此,健康碼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得到“善用”而非“擅用”,“擅用”行為的本身,不僅僅讓人民群眾產生對公權力任性傲慢的敵視,更讓人們產生對也已發生的“數百億”存款無法取現行為,相關人員欲蓋彌彰的聯想。涉案官員對數以千計的儲戶進行如此肆意妄為,“嚴重損害健康碼管理使用規定的嚴肅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是典型的亂作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2010年印發《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中發〔2010〕19號)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此決戰疫情的關鍵節點,涉案人員長袖善舞,濫用職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唯有及時對相關涉案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采取雷霆萬鈞的手段,才能真正保障個人健康信息碼的“健康”運行,維護健康碼的嚴肅性和正當性。讓我們拭目以待,期待本次事件的進一步調查結果。

五、【延伸閱讀:瀆職類犯罪的刑罰依據與立案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3〕18號)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23〕7號)

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