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卡詐騙案的觀后感(關于信用卡詐騙案件規定)
聲明:不論是多張信用卡還是單張信用卡透支五萬元以上,只有惡意透支的,才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標題由于字數限制,無法將惡意透支的構罪前提條件表述出來,敬請諒解。
再次聲明:本律師不是催收,也從未從事過催收工作 ,本文僅僅為普及法律常識,不要認為本律師寫過信用卡詐騙罪的文章,就說本律師是催收,本律師也寫有多篇信用卡詐騙罪無罪的案例文章。
標題特別提示多張信用卡透支合計五萬以上也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條件之一,原因在于陽光律師以前寫了多篇信用卡詐騙罪的文章,提到惡意透支五萬元包括多張卡加在一起的數額,但是許多的網友留言不認同陽光的觀點,本文中法院判例就是每一張卡透支額度都達不到五萬元,但是五張卡合計10萬多,法院判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首先,我們再來回顧一下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陽光律師對于信用卡詐騙罪獨家總結了自查表,感興趣的朋友可點擊鏈接查看:
下面我們來看自查表的前四步
1、透支未歸還金額
小于5萬元=構不成犯罪
大于5萬元 =下一項
(只算本金,不含利息與違約金等銀行收取的費用,不管單張卡還是多張卡達到五萬即可)
2、銀行催收
未催收或只催收一次=不具備處罰條件
有效催收兩次=下一項
(兩次催收必須間隔一個月,電話停機改變電話的除外)
3、催收后時間
未滿3個月=不具備處罰條件
超過3個月=下一項
4、行為人陳述透支時的主觀目的
準備不歸還 = 構成犯罪
準備歸還 = 下一步
前三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等于信用卡詐騙罪,前三步很好理解,對于非法占有為目的可能有許多人不理解,其實,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透支時不想還的想法。
由于本文主要內容是透支五萬元是否包括多張信用卡,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不在展開論述了。陽光寫了多篇信用卡詐騙罪的文章論述了非法占有為目的如何認定,感興趣的朋友可加關注后查看。
下面,我們來看具體的案例
案件編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6刑初1227號刑事判決書
判決日期:
2023年2月3日
案件事實:
2007年1月起,馮某某以個人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等五家銀行各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信用額度進行消費。期間,其在明知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繼續透支上述信用卡,并于2023年9月終止還款,共計透支本金人民幣109,750.33元,欠最多的一家銀行49,980,最少的5181元,經五家銀行多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所透支本息,并通過更換聯系方式等途徑逃避銀行催收。
2023年1月29日,馮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馮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外逃,直到2023年10月30日,馮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在審理期間,馮某某償還了所有信用卡所欠本金。
法院判決:
馮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陽光認為
信用卡詐騙罪中的透支未歸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既包括單張卡,也包括多張信用卡相加到一起,司法實踐中的多起判決證明了該判斷的正確性,另外,從刑法原理來看,基于一個透支不想還的犯意(無償還能力),透支多張信用卡的構成一罪,或者基于多個不想還的犯意,實施多次透支行為,屬于刑法上的連續犯,屬于一罪,構成一個信用卡詐騙罪,所以多張信用卡透支的應當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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