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為使學校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統一、有序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一、設立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

學校校長是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由分管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兼任,在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校傳染病疫情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全體師生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負責指導全校學生的晨檢工作,定期對全校學生的出勤、健康狀況進行巡查。

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分管安全衛生的領導應馬上向校長報告,學校在第一時內向縣教體局和衛生防疫部門(或疾控中心)報告。

1、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等)或者共同用餐、飲水史。

2、個別學生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癥狀。

3、學校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建立學生晨檢、因病缺課病因追查、登記制度

晨檢應在校醫的指導下進行,由班主任及班級衛生委員對早晨到校的每個學生進行觀察、詢問,了解學生出勤、健康狀況。發現學生及教師有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傳染病早期癥狀,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及時報告校長室,確保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

三、學校發生傳染病除及時報告疫情外,還應在疾控部門的指導下,及時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