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古、深圳市浩豐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豐達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浩豐達公司在上述期間已依法為曾志古繳納了工傷保險。后曾志古經(jīng)人社部門認為工傷(職業(yè)病)。曾志古申請勞動仲裁,經(jīng)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雙方均不服,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曾志古請求浩豐達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護理費、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停留薪期工資834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浩豐達公司則請求無需支付曾志古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915.45元。

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浩豐達公司支付曾志古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915.45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并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3年3月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2750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23修訂版)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審法院判令浩豐達公司應支付曾志古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915.45元(2757元÷21.75×23天)并無不當,曾志古請求按月工資8500元的標準計算,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曾志古因罹患職業(yè)病工傷,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8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有法律依據(jù),且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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