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罪怎么處理最合理(失職罪是過失犯罪嗎)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定
一是侵害客體不同。前者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是行為發生的時空與行為方式不同。前者為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后者為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是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是要求造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破產或者發生嚴重損失,后者則是要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四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限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定
一是犯罪發生的時空不同。前者發生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中,而后者則僅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為方式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的犯罪主體僅限于簽訂、履行合同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從條文關系上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界定
二罪均被規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二罪的主體均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且均為結果犯,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其區別在于以下兩點:
一是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是表現為濫用職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兩者的追訴標準有所不同。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是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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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系《職務犯罪罪罰標準圖表速查》系列叢書的玩忽職守篇。本書以工作實務為導向,以罪刑要素解構為要點,通過表格形式直觀解析玩忽職守犯罪各罪名的構成要件及其定罪量刑標準,并從“兩高”發布的指導性、典型性案例中精選整理裁判要旨,將適法規則分解至關鍵要件分析之中,為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及執法機關工作者嚴格把握職務犯罪罪與罰證據標準,進一步提高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參考借鑒。
作者簡介
魏昌東,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歐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特色反腐敗國家立法體系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研究”首席專家,主持司法部重點課題《賄賂犯罪分層式罪名體系研究》等。主要從事監察法基礎原理、經濟犯罪學、經濟刑法學研究,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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