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讀》將介紹《民法典》總則編第1至3條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總則編的作用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形塑了整個《民法典》的結構體系,如同火車頭帶領《民法典》這個龐大的體系高速行駛。

《民法典》的適用原則

先分則后總則

總則編在整個《民法典》中對應總分結合的法律適用方法,這要求法官、仲裁員和律師在適用《民法典》的過程中要先分則后總則。因為總則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點,而分則的具體條文具有具體性、詳細性特點,適用法律的過程是先具體后抽象、先分則后總則。所以,總則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可以發揮漏洞補充的功能,當分則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依據總則來補充分則之漏洞。

總則編第1條

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民法典》總則編第1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的價值之光凝聚在總則編的第一章,尤其是第一章的第1條。“目的是整個法律的創造者”,一切具體條文都由法律的立法目的延伸出來,《民法典》總則編第1條就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的突出亮點之一

在2023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寫入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前中國人的倫理共識、道德共識,是國家文化軟實力的象征。本著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思路,也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整個《民法典》價值的源頭活水。

《民法典》的立法依據是《憲法》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是《民法典》的立法權源條款,它展現了民法典的立法根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是根本大法,《憲法》和《民法》的關系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

總則編第2條

《民法典》的調整范圍

《民法典》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典》總則編第2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通則》(1986年版)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對比《民法典》總則編第2條和1986年《民法通則》第2條,有兩個明顯變化:第一個變化:1986年版《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調整對象時使用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沒有出現非法人組織,也沒有正式使用自然人表述。而《民法典》總則編第2條規定在民法調整的對象范圍中對主體的表述更加精準,使用了自然人概念,而且民事主體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還包括非法人組織。比如合伙企業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的相關民事法律關系,也受《民法典》的調整。第二個變化:《民法典》總則編第2條把民法調整對象、人身關系放到財產關系之前加以規定,這凸顯了《民法典》人文關懷理念,克服了傳統民法重物輕人的缺陷。

總則編第3條

規定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總則編第3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總則編第3條其實是第1條第一句話的具體展開,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中所講的合法民事權益的具體列舉,它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3條進一步彰顯了《民法典》權利本位法的特點。

《民法典》總則編第1至3條

在生活中的應用

加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

《民法典》總則編第1條的最大變化是加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映了國家、社會和廣大群眾對民法的希望。

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來看,《民法典》都做出了相應的回應。就國家層面而言,《民法典》追求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等;就社會層面而言,《民法典》中很多法條體現了公平、平等等;就個人而言,《民法典》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條文中,把私權神圣的原則提到前面,彰顯了我國對民事權利的重視程度。

案例:“狼牙山五壯士”人格權受法律保護案

一位作者寫了一篇解讀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的文章,文中提到五壯士參與戰斗中敵我雙方的傷亡人數、跳崖地點以及五壯士在行軍路上是否拔過百姓地里的蘿卜,作者在對這些細節進行所謂的深度解讀時,沒有扎實的史料佐證,而是捕風捉影,詆毀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

我們都知道,狼牙山五壯士展現了中國人在和日寇斗爭過程中視死如歸的大無畏革命英雄主義,是一個群體英雄形象,已經形成了中華民族的民族記憶和民族情感。

該作者在文章中進行過度詮釋,以歷史虛無主義的態度解構英雄群體形象。文章在雜志上發表后,有微博網友在點評中罵了雜志的責任編輯和文章作者。文章作者和責任編輯看到后,起訴網友的言論侵害了他們的名譽權。

法院經審理未認定該網友的言論侵害了文章作者和雜志責任編輯的名譽權。法院認為,文章作者和責任編輯在寫作和發表狼牙山五壯士文章時討論的是一個公共事件,對象是歷史上已經形成共識的英雄人物,作者在過度解構英雄人物的光輝形象時,就該料想到會引起民眾的普遍關注,甚至是負面點評。文章作者和責任編輯應當對民眾的評價性言論負有更高的包容性義務,因此法院認為該網友的主觀動機和目的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流的價值傾向和價值導向。

該案例說明,在進行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的學習過程中,大家一定要樹立唯物史觀,杜絕歷史虛無主義。一切打著所謂的言論自由和學術研究旗號進行歷史虛無主義解讀的態度,法律本身是反對的,也是予以駁斥的,這種做法有違《民法典》第1條所講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友善價值觀在《民法典》中

有具體條文表達

友善價值觀要求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互助利他、助人為樂、崇德向善、匡扶正義。

《民法典》總則編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總則編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83條規定,見義勇為等緊急救助情況下,救助者如果自身遭受損害,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84條規定,如果救助者或見義勇為行為人在施救過程中給被救助人帶來損害,可以予以免責,除非自己有故意重大過失。

其實這兩個條文就是友善價值觀的具體表達,鼓勵人們崇德向善、見義勇為、匡扶正義、互幫互助,避免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正是鼓勵激發人性中的勇敢品德。

侵權責任編中的“好意同乘”條款

貫徹了友善價值觀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17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比如好朋友搭車一起出去游玩,或者駕駛員主動邀請伙伴同乘,但是車輛行進中由于駕駛員精力不集中或是違反了交通規則,導致發生車禍,同乘人員遭受人身傷害,駕駛員是否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17條規定了“好意同乘”中車主責任的減輕規則,案例中車主的責任要予以減輕,如果車主提供搭乘服務過程中有故意重大過失,就不能減輕責任。這其實也體現了友善價值觀,生活中無償提供搭乘服務之人是基于友善助人,法律應該體現對其寬容處理,應當適當降低其法律責任。

案例:適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條款 司機減輕責任第一案

2023年初夏,50多歲的江某駕駛越野車載著劉某等三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越野車偏離了路線,沖向一旁的樹林,翻車后墜入水庫。除副駕駛位置上的一名同事幸免于難,江某和劉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要求江某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10萬元。改成,要求江某家人承擔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各項損失共計110萬元。

庭審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帶同事外出游玩,這是一起意外事故。他們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一人以江某買了新車為由勸說開車自駕,江某礙于情面無法拒絕,所以開車帶大家出去游玩。

江某沒有購買車上人員責任險,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這些費用。這起案件曾兩次開庭,雙方就補償的金額爭議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慮到兩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進行調解,經過協商,被告支付給原告部分補償,順利調解結案。

在好心做好事的過程中,有一些意外或是非重大過失情況下發生的損失,作為提供幫助的人,是可以免除責任的。就核心價值觀而言,提倡公民在社會生活中能夠互相提供幫助,而不是讓做好事的人承擔責任,寒了做好事的人的心。

為什么要學習《民法典》總則編?

《民法典》總則編實際上對后面各編起到了指導和完善的作用,因為總則編規定了《民法典》最基本的原則、功能和目的。無論是指導后面各編里的具體規則,還是在各編具體規則的適用過程中,總則編可能都會起到輔佐適用的作用。學透總則編,對其他各編的內容理解起來會更加容易,也會對理解整個《民法典》起到穿針引線的作用。

答問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什么要寫進《民法典》?

《憲法》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第1條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整個《民法典》價值的源頭活水。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強調隆禮、重法,在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也強調德治與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可以幫助安定天下,維持社會的良好秩序,但真正潤澤人的心靈離不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凝練的道德共識和倫理共識。所以,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進《民法典》,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中國特色。

答問

號販子被保安追趕摔倒受傷,醫院和保安為何不擔責?

保安人員依職權進行盤問,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醫療秩序,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未來的社會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避免保安人員出現不愿管、不敢管的情形,可以更好地促進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

答問

《民法典》實施之前發生的案件適用這部法律嗎?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專門做了系統完整的規定,在此之前的民事糾紛,如果《民法典》之前的相應民事單行法有明確規定,就要適用舊法。這其實是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則的要求,因為民眾在生活中要受自己所處時代對應的法律規制和約束。但是有一種例外情況,假如去年發生的案件,《民法典》之前的民事單行法沒有規定,而《民法典》中又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就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中的新規定,以彌補過去單行法的立法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