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離職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有些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有些可能是被公司辭退的,很多人對于離職、辭退、辭職這幾個的概念了解的并不是那么清楚。那么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和自動離職,三者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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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和自動離職,三者有哪些區別?

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呂惠律師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

1.運用主體不同。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后,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行為。

2.運用主體不同。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后,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

3.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浙江博翔律師事務所呂惠律師解析:

勞動合同糾紛中最主要的爭議在于按自動離職處理引發的爭議,即用人單位對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勞動者,依據本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

從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來看,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情形主要有:

1)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不辭而別,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體素質、業務素質、溝通能力、家庭變故、生活環境等因素;

2)勞動者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其中“曠工”是指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

3)勞動者出國逾期未歸。

以道為長,以法為本。在刑事辯護、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等領域實務經驗豐富,誠信服務,勤勉盡責,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現任市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