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包庇罪司法解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包庇罪情節嚴重司法解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窩藏包庇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窩藏、包庇的犯罪主體問題窩藏、包庇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獨立構成窩藏、包庇罪,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隱避或者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搜查、追捕,雖然說這種行為也必然妨害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其實,犯罪分子的這種行為仍然包括在行為人先行實施的行為所構成的要件之內,不具有單獨評價意義,只有當行為人后續實施的行為不能為先行行為構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評價意義,構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為人相互窩藏、包庇的,不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而應按共同犯罪處理。

(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對象問題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假證明包庇的,這說明,我國刑法規定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既沒有行為人應判刑罰種類及程度的限制,也沒有行為人犯罪性質的限制。這里,所謂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后尚未抓獲畏罪潛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關押后脫逃的未判決犯和已判決犯。至于他們犯什么罪,可能判處或已判處什么刑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窩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節考慮。作為窩藏、包庇對象的犯罪的人可以分為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和判決后的犯罪分子。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機關發現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機關尚未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或者是已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但尚未判決而破壞了強制措施后逃跑的。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的對象。判決后的犯罪分子是指判決后應被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因此,雖然經過判決,但不應被執行刑罰的人不是窩藏、包庇罪的對象:被判處免予刑事外分,免除處罰的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人;被宣告緩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釋后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一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什么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企業、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婦聯、工會、共青團等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雖在國家機關工作但沒有從事公務的人員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窩藏、包庇罪等治罪科刑。

所謂國家機關,是中國 *** 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頂替犯什么罪

冒名頂替糾紛屬于的罪名有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缎谭ā返谌倭阄鍡l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擴展資料: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1、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2、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3、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4、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人民網-新京報:被“冒名頂替”她的損失誰來賠

包庇罪的司法解釋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里涉及窩藏、包庇罪與其所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間的界限。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成共同犯罪。這里的事前通謀,根據1986年1月15日更高人民法院《關于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答復》的規定,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以窩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后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后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因此,通謀與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謀具有謀劃或合謀的內容,唯有如此,才構成共同犯罪。

包庇罪量刑標準是什么,怎么規定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針對不同的犯罪,在《刑法》中都是規定了明確的量刑標準的。至于包庇罪量刑標準,上文中介紹到一般情節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要是犯罪情節嚴重的話,則就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擴展資料:

從維護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必須以人為本,法律的大廈只有植根于人性的基礎之上才不致有傾覆的危險。

保護親人乃人之本性,父母為保護子女往往不惜生命,如果對父母窩藏、包庇子女定為窩藏、包庇罪,則是對人性的漠視與踐踏。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公民遵守,并不是為了對公民進行懲罰,明明知道不可能期待父母不窩藏、包庇犯罪的子女,卻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冒名頂替罪司法解釋

往往涉及到冒名頂替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偽證罪、包庇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這幾個法定罪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往往涉及到冒名頂替。交通肇事罪中可能是同車證人冒名頂替開車之人;偽證罪、包庇罪可能是親朋好友冒名替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可能是偽造他人或冒用他人身份去上大學或考試。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