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出租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表示可以實施轉租或合同雖未約定但出租人明確表示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解除;出租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表示不允許轉租或協商轉租出租人明確予以拒絕的,轉租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合同屬于私自轉租的是無效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的條件是:轉租需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轉租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轉租合同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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