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案例(投放非危險物質案例講解)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案例(投放非危險物質案例講解)
在工作人中受了氣,就 *** 了一個虛假的爆炸物,并把這個爆炸物投放在地鐵站。近日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案,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6月10號下午,南昌地鐵2號線火炬廣場地鐵工作人員突然接到一名男子的舉報,說他在2號口通道至站廳的拐角處發現了疑似“爆炸”物品的東西,沒想到,這名男子就是 *** 這個“爆炸”物品的人。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汪偉鑫:被告人為了報復泄憤,自己用四個卡式爐燃氣罐、電線、紅色的膠袋,自己自制了一個類似于爆炸物的一個物體,徒步走到地鐵口將它放在地鐵通道口的拐角處,然后自己又去告訴那里的工作人員,說自己看到一個爆炸物,并且給他指引在哪里。
接到警情后,南昌市公安局地鐵分局第三派出所立即出警并設置障礙物暫停道口通行,南昌市公安局特警防爆支隊也立即趕到現場排查、現場共出動警力18人、警車6輛。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汪偉鑫:警方到現場后發現這個所謂的爆炸物,是一個虛假的爆炸物。
第二天,南昌警方通過視頻追蹤,將被告人鄧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在地鐵站投放虛假的爆炸性物質,致使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汪偉鑫:據被告人供述,他是因為在自己工作的地方受到了委屈于是萌生了這種想法,就想自己 *** 一個爆炸物張顯一下自己,讓平時欺負他的人對自己產生一種害怕的情緒,出于這么一種動機就 *** 了這個爆炸物,被告人的這種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最后法院決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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