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例及分析(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
勞動糾紛案例及分析(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
1. 人事主管有義務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不能舉證證明曾提示的,法院不支持其二倍工資賠償請求—劉某某與南京仁創物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更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7期】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未與人事主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人事主管訴請用人單位支付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系當事人主管的工作職責,人事主管有義務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曾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不應支持訴訟請求。
2. 提供汽車救援者基于互聯網平臺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勞務,一般不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鄭某某訴北京聯駕賽德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6輯】
案例要旨:提供汽車救援者基于互聯網平臺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供勞務,當提供汽車救援者對于是否提供勞務,勞務給付地、給付時間、給付方式都具有充分的自 *** 時,不能認定互聯網平臺公司對汽車救援者提供勞務的行為實施了充分的控制管理,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 勞動者在職期間,無須約定即視為存在的競業限制義務?—謝某訴廣州歐科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啟慧城市信息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39輯】
案例要旨:1. 勞動者在職期間,基于忠誠義務,未經用人單位許可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性的同類工作或類似工作,這種競業限制義務無須約定即視為存在。2. 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主要業務部門的核心技術人員,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自己開業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性的同類業務,違背勞動者的基本忠誠義務,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導致雙方信任關系根本破裂,勞動關系賴以存續的基礎喪失。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應認定為合法。
4. 單位以勞動者未準假參加教育培訓考試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江蘇永鋼集團有限公司與潘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2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勞動者為提高自己能力參加教育培訓考試,在單位規定范圍內請假未獲同意情況下未參加單位安排的工作參加培訓考試,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認定解除行為違法,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5.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天津市明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2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治療的疾病是否屬于因工傷引發的疾病,應判斷該疾病與工傷是否具有關聯性,只有當該疾病與工傷之間存在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才具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依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適用無過失補償原則;因勞動者原因增加的工傷治療費用不應適用無過失補償原則。
6. 因工致殘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若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可繼續享受工傷傷殘待遇—吳某某訴上海錦悅家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8期】
案例要旨:因工致殘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并不當然喪失享受工傷傷殘待遇的權利,是否能夠享受工傷傷殘待遇,應當以該勞動者是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為判斷依據。若其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則其喪失繼續享受工傷傷殘待遇的權利;反之,則能夠享受工傷傷殘待遇。
7. 案外人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因此不能獲得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喬某訴武漢國丹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35期】
案例要旨: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勞動者社會保險不合法。案外人替目標公司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因此不能獲得工傷待遇的,目標公司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8. 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的,法院應予支持—梁某某因醫療期延續勞動合同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輯】
案例要旨:患有癌癥、精神病等難以治療的特殊疾病的勞動者,應當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或者終止通知書。
9.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須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段某某與陜西之一毛紡織廠咸陽市方園醫院勞動爭議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參閱案例》第1輯】
案例要旨:醫師變更執業地點須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醫師到新的用人單位實際從事執業活動,與用人單位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即使沒有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登記,勞動合同仍可成立并生效,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關系中的相關義務。
10. 因用人單位降低社保繳費基數致勞動者未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就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劉某訴雙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人民法院報》2023年8月8日第7版】
案例要旨:判斷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綜合考量勞動者訴請的事項可否通過行政途徑解決以及訴請的損失是否確定等因素。因用人單位降低社保繳費基數致勞動者未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就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即便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后補足繳費基數,工傷保險基金仍會以工傷發生時而非補足后的繳費基數計算劉某的傷殘補助金。此種情形下,給受工傷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無法通過行政途徑補救,且損失數額是確定的。故,此類爭議符合受案條件,且訴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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