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違法擴建房屋案

案情簡介

2011年4月,某市城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朱某的房屋是違法建設,經立案調查,并在該市規劃局的配合下向違建說不!以案釋法第二期:朱某違法擴建房屋案,認定當事人朱某于2006年在原建筑面積建房的基礎上進行擴建,建設的二層磚混合結構,面積為700余平方米,屬于未經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市城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當事人不服城管執法局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并于2011年7月7日開庭審理。

違法事實認定

2011年4月2日,該局規劃中隊接到投訴反映位于某地朱某房屋是違法建設,經立案后予以調查,調查后認定朱某于2006年在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基礎上予以翻建,其翻建的二樓磚混結構建筑物屬于未經規劃批準的違法建筑物,朱某的建房行為屬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城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向朱某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處理依據及結果

朱某在2006年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提下,擅自將原有房屋改建成二層磚混結構建筑物,該市城管局經調查取證認定該建筑物系違法建設,并于2011年4月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朱某建房時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房屋搭建完成后,未依法補辦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故其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狀態。該市城管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無不當。朱某訴稱,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因缺乏相應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隨后,該市城管、規劃、公安、司法等政府職能部門和所在地鎮政府及村組成工作小組,依法啟動了強拆程序,對違法擴建實施強拆,已于當年全部拆除完畢。

案例評析

在城鄉建設的大變遷、大開發、大發展時期,受利益驅動和人口涌入的市場需求,許多未經城市規劃審批的違法建筑隨之出現,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環境衛生、城市建設發展。一定程度上,違建成為糾紛的誘因和安全的隱患。同時,拆除違建也是推進依法治縣、確保各類建設依法有序的需要。對違建現象放任不管,就不能維護正常的城市秩序,就不能鞏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法治環境,就不能有效的保護城市建設的成果。因此,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做到依法拆違,給老百姓一個明確的說法,給社會一個公正的解釋。

校對|蔣唯一校審| 陳亞莉責編| 張晨

主辦| 九寨溝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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