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的判斷標準又是什么
買房時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的判斷標準又是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房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購房者)在取得該財物(房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這需要從受讓人(購房者)的“善意”認定、交易價格“合理”與否和合同效力是否影響物權善意取得三方面進行衡量。
1、“善意”認定
認定原則:受讓人(購房者)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非“善意”的情形:
①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②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③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④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⑤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重大過失的認定:不動產交易真實權利人(房主)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2、交易價格“合理”認定
“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3、合同效力情況
無效和被撤銷的合同不適用善意取得。
如果你是購房者,若是發生賣家糾紛情況,建議你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標準,如果符合就不用過多擔心。如果你是房主,自己的房產被共有人轉賣,而你房屋的購買者是善意取得房產,你只能找買你房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若你房屋購買者不是善意取得的房產,那么,恭喜你,按照法律規定,你的房產還可以找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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