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購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購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為了更好的理解,就以一個案例為例:
[案情簡介]2000年10月,楊某看中某樓盤一套商品房,該房子套型、結構、朝向、環境等都很不錯。但當時,開發商尚未取得該樓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于擔心該房子會被人搶先買走,楊某便和開發商簽訂了非正式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最遲于2001年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則按每天房價款的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個月,楊某有權解除,開發商除退還宋先生已付房款外,還要雙倍退還定金。隨后,楊某依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該房屋買賣款首期10萬元。2000年12月,開發商拿到了該樓盤預售許可證,售樓處要求楊某再來簽訂正式的。楊某正式簽約時,發現正式合同中,交房時間被推遲到了2001年11月30日,并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處理方式變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此,售樓處工作人員解釋,這只是為了辦理購房手續,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楊某于是簽約,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后來該樓盤在開發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開發商擅自更改了小區規劃,楊某于是不準備再購買該房屋。2001年10月,楊某向開發商提出,該房已經逾期交付一個月,按原合同規定,自己有權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而開發商認為,楊某既然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就應該接受新合同的約束,公司可以按原合同規定,自9月1日起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退房和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就此問題無法協商解決。2002年1月,楊某依法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1、在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時,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2002年12月,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正式契約合同是否有效?[律師提醒]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程序步驟,簡要提示如下:先行委托律師調查開發商信譽及資質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交納定金前,了解將要簽訂的買賣契約并確定全部條款;交納定金時須約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對契約達成一致意見,定金應當全額退還等。開發商簽約時的所有承諾,應當明確寫入正式合同。同時,購房者應當注意保存好買房過程中的有關證據、材料,不要盲目聽信開發商沒有書面保證的所謂承諾。
[律師分析]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開發商在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法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情形。下面,就關于非正式合同的效力做一個分析:楊某與房地產公司簽署的非正式契約(我們簡稱其為舊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樣呢?客觀講,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賣房,并與客戶簽訂自己擬訂的認購書或買賣合同,這是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通行的做法。不出問題,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了問題,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解決。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之前,是不能以各種名義、方法銷售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當然,也就不允許開發商向購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費用。而上述的通行做法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本案中,楊某與開發商簽訂的舊合同是無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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