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繼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權要求分割
小馮和小劉是夫妻,二人離婚訴訟期間,小馮的父親去世,遺產尚未實際分割,小馮的父親亦未留有遺囑,那么,小劉是否有權要求分割小馮在遺產分割中應占的份額呢?
很多人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如果遺產已經做出明確地分割,那么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繼承人的配偶就有權要求分割這部分被繼承下來的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財產的前提是“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換句話說,分割財產的條件是必須將遺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能以已經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為準。
如果繼承人尚未繼承,財產暫時還沒有到手,那么繼承人的配偶就無權要求分割對方在遺產分割中應占的份額。原因很簡單,尚未分割的遺產,未必就一定屬于繼承人的財產。比如,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那么遺產就不存在有繼承人的份額,更說不上是繼承人的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雖然繼承人選擇接受或放棄繼承遺產會影響繼承人配偶分割財產的多與少,但繼承人的配偶對該財產的取得本來就是基于繼承人的繼承。此時,繼承人有權決定是否繼承該遺產,其對遺產的放棄與接受是獨享的處分權。這種情況下,繼承人的配偶不能跨越繼承人而主張該項遺產。
本案中,作為繼承人的小馮尚未繼承遺產,也沒有遺囑明確小馮繼承的份額及遺產的多少,因此,小馮是否繼承遺產及繼承遺產的多與少尚且是一個未知數,小劉作為繼承人的配偶當然就無權要求分割小馮可能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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