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賣房合同后屢次刁難不配合網簽,法院:賣家違約,賠償200萬
約定以1000萬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一套房產,然而賣家在簽約過程中卻屢屢拒絕網簽,甚至要求買家提前支付500萬元購房款。遭到拒絕后,賣家索性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沒想到,上海法院兩審都支持了買家的訴請,判決賣家按合同約定,賠償售房價的20%,即200萬元。
2020年8月下旬,宋先生和王女士在中介公司共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宋先生以1000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女士名下位于松江的一套房產。協議簽訂兩天后,宋先生通過中介如約支付了50萬元定金,隨后便繼續籌措剩余款項。按照協議,他要在兩個月內再向王女士支付500萬元購房款,才能前去辦理網簽手續。
2020年9月下旬,宋先生突然收到王女士發來的信息,要求他在9月30日之前轉賬500萬元方可辦理網簽。這比雙方約定的期限早了20多天,宋先生和中介都感到詫異,便拒絕了。到10月14日,距離約定的最后期限10天左右,宋先生通過中介聯系王女士,表示500萬元款項已到位,可以按約支付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希望王女士配合完成網簽。
王女士卻表示,因為宋先生拒絕在9月30日前付款,導致她不能在這個節點前清償銀行貸款并滌除抵押,所以無法辦理網簽。此后,中介多次與王女士溝通,王女士均堅持要等把銀行貸款還清再網簽。一直拖到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又提出,要等宋先生將錢轉入賬戶后再辦理網簽。這個要求被中介拒絕,中介表示,公平起見應當先網簽再付款,若王女士不放心,可以要求宋先生出示相關資金證明。就在雙方約定網簽日期的前一天,王女士再次變卦,要宋先生支付20%的違約金才肯繼續賣房,否則就要解除合同。
宋先生堅決不同意,在王女士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后,將她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宋先生和王女士之間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締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相關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規定,屬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通過雙方出示的證據可看出,王女士在溝通中所提意見或要求與其合同權利義務不符,本案系因王女士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現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王女士應向宋先生返還定金50萬元,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王女士認為違約金過高,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居間協議沒有明確網簽時間與支付首付款的先后順序,王女士主張宋先生拒絕于網簽當日支付500萬元首付款,缺乏事實依據,故王女士行使單方解除權不當。王女士以提前還貸作為網簽的前提條件,違反協議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一審法院依據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并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綜合考慮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等因素認定違約金為200萬元,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可以彌補守約方損失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并合理懲罰違約方。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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