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違約賠償訴訟程序

先遞交民事起訴狀,預交訴訟費,法院會傳票給被告寫答辯狀,然后開庭(一般開庭前會調解),判決后,執行,完畢。

房屋租賃違約賠償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租房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為(損害理由)開始起2年為訴訟時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從合同中規定的履行時間開始計算3年為訴訟時效。

房屋租賃違約金怎樣賠償

1、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民法典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

4、一般認為,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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