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程序要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

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

產處理前,書面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

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

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

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

需要由法院決定。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放棄繼承權手續

您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必須繼承人本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若您爺爺無行動能力但有意識,可請公證處人員上門進行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請根據您爺爺的具體情況咨詢當地公證處或律師

您的母親和奶奶可以前往公證處聲明放棄繼承,或通過在線公證平臺申辦放棄繼承公證

以下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所需提交材料可供參考:

1、聲明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醫學死亡證明書或派出所的戶籍注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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