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違章被記錄租車人會承擔什么責任
【案由】
10月13日,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位租車人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違章處理并賠償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
2007年9月,原告作為出租方與被告王-海作為承租方、被告王-民作為擔保方簽訂了兩份洛陽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黑色桑塔納轎車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分別為:2007年8月3日18時25分至2007年10月3日18時25分和2007年11月8日12時58分至2007年11月11日12時58分;租金分別為每月3000元和每天150元。合同第三條雙方的權利義務第19項約定,租賃期以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被電子警察拍照等違章行為,因乙方原因沒有及時處理致使車輛無法正常對外租賃的,乙方同意每天向甲方交納300元進行補償,直至該違章記錄消除為止。合同第五條丙方作為擔保方責任為:對乙方轉移車輛用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及盈利活動等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賠償連帶責任,擔保期限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將該車交于被告使用,被告也如期還車。被告在使用該車期間,先后兩次超速一次違章停車;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此事,被告至今未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協議合法有效。被告在租車期內違章被電子警察拍照,應由被告王-海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但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未及時接受交警部門處理,屬違約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因被告王-海未及時接受交警部門處理,消除違法記錄,致使所租車輛無法正常年審,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被告王-民依約應對被告王-海以上行為及經濟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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