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四答了解預付卡業務如何開票和納稅
申稅小微,前段時間上海市政府發放了“愛購上海”電子消費券,我們公司老板也讓我購買了一批某集團商戶購物卡發放給員工,促進消費。可是這筆支出怎么開票、納稅呢?
您公司發放的這種消費卡屬于稅法意義上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單用途卡業務的開票和納稅都不難,看看下面的四問四答就明白了。
一、購買單用途卡,可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不可以哦。根據規定,在售卡階段,售卡方只能向購卡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員工到店消費,可以要求商家開具發票嗎
答:不可以哦。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銷售方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第三條的規定: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發給員工的單用途卡,相關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哦。收到售卡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實際發生且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的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四、我們還余下一些單用途卡沒發放完畢,這些卡涉及的相關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不可以哦。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未發放給員工的單用途卡暫不得稅前扣除,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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