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為什么是絕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權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借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各種人格權、知識產權、繼承權、所有權等都屬于絕對權。地役權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地役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所以地役權是絕對權。

地役權相關規定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在生活中其實還是比較常用常見的。關于地役權,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北京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