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入住前出現哪些情況購房人可提出退房
在房屋驗收時我們需要驗收什么東西呢?
1.房屋的質量
2.裝飾、裝修材料標準
3.水、電、氣管線供應情況
4.房屋面積的核定
5.開發商承諾的小區周邊配套
如果開發商竣工建成的樓盤沒有《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證明該樓盤是不合格的。按國家建設部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和小區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購房者有權拒絕接收。如果購房者對開發商出示的《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有疑問,可以到頒發證書的單位、房屋所在地建設部門所屬的各級質監站查詢、核實。
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入住前出現以下八種情況,購房人可提出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戶的。(開發商的過錯導致)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準,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出現上述情況,購房者退房時,應向開發商出具書面通知。因前6項原因導致購房者退房(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
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賠償。
因上述第7項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過錯的,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退房時應同時通知銀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損失。
買房是大事,驗房需謹慎而行之。如果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北京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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