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中,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賣家又反悔的屬于違反合同約定,買家可以按照以下做法維權:

首先,如果買賣合同中對違約做了明確的約定,買家可以按約定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

并且,通常是要求買家退回房款,并且可以主張一些賠償等。

其次,如果未約定違約責任或是約定不明確,并且雙方協商也未能達成的一致,買家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要求賣家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

并且,因為一方違約提起訴訟的,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先準備一份起訴狀,寫明要求賣家要怎么樣賠償

損失,比如要求賣家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

或者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

2、去法院提交起訴狀,一般民事訴訟遵守“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直接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涉及房產糾紛,并且是房屋權利確認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的,即屬于不動產糾紛。

所以,按不動產糾紛管轄法院規定,起訴時要到房屋登記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

3、起訴被法院受理立案,起訴后拿到受理通知書,接著按照法院通知書要求,等待法院確定開庭時間。

4、按時出庭參加訴訟,如果法院通知開庭時間之后,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將會遭到法院撤訴的風險。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二手房的房產證還沒有下來的,如果要買賣二手房的,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不能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不辦理過戶登記,房屋買賣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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