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中違約金要注意什么問題?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大家都會注意合同的內容,比如數量,價格之類的。但違約金不同,有一部分人根本不會在意違約金。導致曾經有不少案例就是在購房違約金上與開發商發生過分歧,也有很多購房者在貸款買房之后就提前還貸是否有違約金發生過紛爭,所以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留心違約金!

簡單來說,在買房過程中合同的違約主要表現在: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房;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

新房中的違約金

在購買新房的過程中,簽訂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作為開發商來說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1,逾期交房、逾期辦理兩證

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日期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在上述日期內不是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交房不成的,就應視為逾期。

2,規劃、設計擅自變更

實際交付中,變更規劃、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設施、導致園區的綠地花園沒了、公共停車位被無端占用等等。

購房者們一定要注意樣本合同中“廣告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字樣部分,把開發商的規劃作為補充條款寫入合同,并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較高違約金。

3,單方解除合同

關于單方解除合同,購房合同中一般約定,違約金不超過房屋總價的20%;如果僅僅簽訂定金協議,交完首付,一旦違約,則僅僅損失定金部分,首付可以要求對方退還。

作為購房者來說,如果是因為購房者本身的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履約,那么責任應該由購房者自己來承擔。當然,如果購房者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也可以同開發商進行協商,或者通過其他的辦法來減少這筆金額。

二手房中的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中出現違約的情況十分普遍,主要是由于兩個方面:第一,房屋價格高,稍微有點波動,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可能會發生違約;其次,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買賣過程相對復雜,付款方式多,付款步驟長。

我國房屋實行登記制度,賣方需要為買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而且辦理時,一般雙方都需要到場。在整個程序中,稍微有一個步驟不對,就會出現糾紛,繼而引發違約的情況。

就具體違約情況而言,一般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房違約

賣方違約:

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賣家不簽收定金;

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賣方直接毀約。

買方違約:

買方缺少支付能力;

買方不愿贖樓;

買方不愿支付房款;

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一般合同中都會有違約條款,違反了違約條款,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定金和違約金都屬于違約責任。法律規定,違約金的約定不得高于合同總標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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