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和相鄰權區別

相鄰權是基于相鄰關系而產生的,即相鄰關系是相鄰權的請求權基礎。相鄰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定義就可以看出,相鄰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不僅包括權利還包括義務的。就像我們說的合同關系與債權一樣。

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

而比較常見的相鄰關系有幾下幾種: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7)相鄰安全關系

處理原則

兼顧利益

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提供利益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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