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

重點分析:

時效期間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時效期間,即《民法典》規定的時效期限一般適用于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根據本文,普通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第二類是特殊時效期,即《民法典》其他特殊的民法規定適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這與普通訴訟時效該期限的具體期限,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特別時效優先于普通時效。第三類是最長時效期間,即不適用于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時效期間。根據本條的時效規定,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其中,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也稱作主觀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最長期限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不適用。因此,它也被稱為客觀時效期。

本條第一款所稱“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指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例如《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因為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三、《民法典》三個指定的特殊限制規則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時效期間從最后一個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代表人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法定代表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因性虐待而遭受損害的請求賠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人年滿18歲之日起計算。”

重點分析:

《民法典》第189條是關于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時效期間的起點。分期履行合同的債務屬于非一次性履行債務,是指同一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債務。根據債務發生的時間不同,分期履行合同的債務可分為定期重復支付債務和分期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請求其法定代表人的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本文的適用需要注意其與最長訴訟時效的關系。理論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表人之間的法律代理關系可以持續20年以上。此時,恢復完全行為能力的債權人能否主張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滿二十年的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民法典》訴訟時效規則的6個要點解析),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決定延期。一方面,法律代理關系終止,時效期剛剛開始;另一方面,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了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這實際上屬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債權人有正當理由超過二十年訴訟時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了未成年人因性侵犯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點。本條中未成年人的范圍不等同于不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范圍。《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人,雖然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仍然是未成年人,其性虐待適用本條規定。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情況如何?

《民法典》第194條規定:“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管理人;(4)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妨礙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期間自訴訟時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屆滿。"

重點分析: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防止非因債權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訴訟時效終止,保證債權人有足夠的時間主張權利。

本文認為,訴訟時效中止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2)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3)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中止的原因。(4)中止事由發生期間,債權人不得行使請求權。

5、哪些索賠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權利要求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一)請求停止侵權、排除阻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權利人和登記的不動產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要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4)其他依法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權利要求。"

重點分析:

根據本條的規定,lim的類型(2)不動產權利人和動產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要求返還財產。主要的,重要的《物權法》第34條(目前)《民法典》第235條)明確規定了要求返還財產的權利。登記具有公示權和公信力,本條規定適用于依法可以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和其他動產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3)要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與弱勢群體的利益密切相關。如果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不支付上述費用,債權人的生命將得不到保障,這不僅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規定,也違反了基本的人文關懷。因此,訴訟時效不適用于這三項基金的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這項規定是披露條款,適應審判實踐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要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債權請求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的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請求支付定金本息的權利;(二)有權要求兌現向不明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本息;(3)根據投資請求生成投資權;(4)其他依法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請求。“上述規則與本條規定不沖突,可以繼續適用。

6、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斷之時起,并自有關程序終結時重新計算:(一)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債務人同意履行其義務;(3)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重點分析:

主要的,重要的《民法總則》本文在總結我國理論研究成果和吸收先進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作出了科學規定。更具原創性《民法通則》主要修改如下:一是將申請仲裁界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這是吸收司法解釋經驗的結果;其次,增加了“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以更符合當前和未來的審判現實;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表述更加科學嚴謹;第四,鑒于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很明顯,在訴訟、仲裁等程序中,訴訟時效起算點是“從相關程序結束時起,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民法典》一般原則《民法總則》應遵守第條的規定。

對于以上內容,《民法典》第197條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和中斷的理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協議形式變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不得提前放棄訴訟時效的利益,否則訴訟時效也無效。

注:本案原文已修改。請注明轉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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