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起說法】什么是訴訟時效?(上)
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即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知多少?
訴訟實效分為分為最長訴訟時期、普通短期時效期間、特殊短期實效期間三類。
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即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普通短期時效期間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開始計算。
特殊短期時效期間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適用的例外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這類案件由于處于持續發生的狀態,一旦停止就不復存在,當然也無法適用訴訟時效。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由于物權的具有對世權、絕對權的特征,對物權的主張沒有時間限制。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此類案件與生存權息息相關,涉及到社會的公序良俗,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
4.依法不使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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