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接到的婚姻法律咨詢中,律師會遇到很多關于離婚的咨詢,離婚中最繞不開的就是誰在婚姻中有過錯,而大家咨詢的最普遍的過錯行為就是出軌和家暴。

關于出軌已經多次給大家普及過了,這次我們來談談家庭暴力問題,因為往往你以為的家暴并不是法律認為的家暴。下面我來舉兩個案例進行說明,看完您就懂了。

案例一:王女士和秦先生結婚三年,有個可愛的女兒。秦先生最近一年因為疫情原因,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情緒特別焦躁,經常在家和王女士發脾氣,二人的戰爭從吵架升級到動手打架,一次比一次嚴重。

最近一次,秦先生將王女士的鼻梁打成骨折,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渾身多處淤青。王女士立即報了警。警察來了以后帶王女士去法醫處驗了傷,鑒定結果是構成了輕傷。

本案中,秦先生對王女士的毆打行為毫無疑問構成了家庭暴力,因為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就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秦先生將王女士打成輕傷,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如果將來二人離婚,這次家庭暴力行為對王女士造成的傷害將會直接作為秦先生婚姻中存在家暴過錯的證據,被法院直接認定,從而使秦先生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二:張女士和崔先生結婚五年,因為崔先生沒有生育能力,張女士去做了試管嬰兒,生下了女兒妞妞。

崔先生雖然自己同意張女士去做試管嬰兒,但因為明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心里總別別扭扭的,所以動輒對張女士非打即罵。

二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每次吵架張女士都報警,警察來了一問,多數時候都是崔先生推搡一下、打一巴掌踹一腳的,也沒造成什么實質性的傷害,警察調解一番也就走了。

后來張女士起訴崔先生要離婚,訴狀中明確寫明崔先生在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過錯,要求崔先生少分財產并且向自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本案中,張女士的訴求并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為什么呢?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你以為的家庭暴力并不是法律認為的家庭暴力。

在審判實務中,一般對家庭暴力的有效舉證都是調取報警記錄及法醫驗傷后出具的司法鑒定的結果等。

張女士雖然多次報警,但崔先生的行為并未對張女士的身體造成實質性的侵害結果,因此警察并未帶張女士去驗傷,也證明了這一點。僅僅是推一下,打一巴掌,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家暴行為。

法律注重的是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僅有侵權行為,并未造成損害結果,那么法律是不支持損害賠償的。

歸結到本案,法律不能支持張女士主張對方因為有家暴的過錯行為,而少分財產的訴求,更不會支持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通過這兩個案例不難看出,王女士僅報警一次,但其傷情構成了司法鑒定的輕傷結果,因此,秦先生對王女士的毆打行為被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法律明確認定秦先生在婚姻中存在嚴重過錯。

而張女士多次報警,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崔先生也只是輕微的推搡及動手,并未給張女士的身體及精神造成法律上認定的損害結果,因此,離婚時法院并沒有認定崔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過錯行為。

我們老百姓通常認為,你對我動手了,就是實施了家庭暴力;而法律上認為的家庭暴力,必須造成了實質上的損害結果。

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人在離婚訴訟前充滿自信的認為證據充足,能讓對方“凈身出戶”,判決結果下來后就變成“霜打的茄子”了。

律師在告訴大家如何判別何家庭暴力、注意留取證據的同時,也還是要再重申一句,對于家庭暴力,我們一定要做到“零”容忍!委屈求全,只會換來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