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一、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欲出賣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并應當于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的十五日內作出明確表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是什么意思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并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合同義務為:
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并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
3、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其主要權利是按約占有和使用承租財產。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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