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要怎么確認租房合同效力

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是真實意思表示;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要怎么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條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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