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是什么
辦理條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況即可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
所需材料
1、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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