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孝順,老人改遺囑!——《變更遺囑律師見證書》| 實用文書
(2021)蘇九律見字第008號
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接受周某美的委托,指派崔保華律師、梁妙君律師就其變更《遺囑》進行見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見證律師審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
茲證:
1、周某美(身份證號:********1043)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在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訂立《遺囑》一份,遺囑內容為:“本人愿意將我位于NJ市QH區WH巷3號2幢103室的房產中的份額(約占總房產價值的60%)由我的四個子女共同繼承,四人平均分配。其中分配給長女曹某2的財產只歸其本人所有,與其配偶竇某無關。”現因次子曹某4疏于履行其贍養義務,周某美自愿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在住處NJ市QH區WH巷3號2幢103室變更《遺囑》一份,該《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周某美遺囑內容是在頭腦清晰、意志清醒,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的真實意思表示。
3、周某美在該《遺囑》上的簽字是本人親自所簽,手印是本人親自所捺。
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
見證人:崔保華
梁妙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1、《遺囑》一份;
2、錄像光盤一份;
3、周某美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5、房產權利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6、曹某本、周某美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遺 囑
立遺囑人:周某美,女,19**年*月*日出生兒子不孝順,老人改遺囑!——《變更遺囑律師見證書》| 實用文書,漢族,現住NJ市QH區WH巷3號2幢103室,身份證號:********1043。
我今年89周歲,在立遺囑時神智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發生意外,故立遺囑,由于我握筆困難,由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崔保華律師代我起草本遺囑,由崔保華律師、梁妙君律師進行見證。遺囑內容如下:
1、我與先夫曹某本于1951年*月*日在JS省NJ市登記結婚,并育有四子女:長子曹某1、長女曹某2、次女曹某3、次子曹某4。婚后夫妻長期居住于NJ市QH區WH巷3號2幢103室的公房內。2000年6月,根據房改政策,夫妻二人將所租住的公房購為己有,并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證號:寧房權證白改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寧白國用(2001)字第*****號】。
2、本人愿意將我位于NJ市QH區WH巷3號2幢103室的房產中的份額(約占總房產價值的60%)由我的三個子女(長子曹某1、長女曹某2、次女曹某3)共同繼承,三人平均分配,與三人配偶無關。
3、本人在此前所立的所有遺囑(無論是獨立訂立或與他人共同訂立的遺囑)即日起一律作廢,不發生法律效力。
4、除上述房產外,我其余的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進行處理。
5、本遺囑一式二份,我本人保管一份;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保管一份。
立遺囑人:周某美
代書人:崔保華律師
見證人:梁妙君律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崔保華律師近年所辦見證文書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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