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出借人對外出借款項時,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方式之一,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并要求保證人出具保證書的情形比較常見。出借人有這種意識很重要,這為出借人本金的安全又加了一道安全閥。可是如何讓保證人出具一份權威正規的“保證書”,出借人還是有些摸不著頭腦。因此,書寫“保證書”下列事項一定要注意:

第一,保證人保證用語一定要明確,不能含糊

對于任何協議一旦起訴遞交到法庭,法官們最忌憚的是協議用語不明確,使其很難做出判決。何為“保證”,就是保證人和出借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來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即保證人必須有“同意”或“承諾”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果保證人在保證書中只是承諾“如借款人不還借款,由保證人負責處理、解決”,或者“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償還借款”等用語均很難認定法律意義上的“保證”,即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很難讓法官判決保證人來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因此,盡量規范保證的用語方式。如下方式比較可行:自借款人不償還主債務時始,保證人同意向出借人償還全部債務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XXXX。

第二、保證方式一定要明確,不能含糊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對于民間借貸來說指的就是借款合同或借條、借據,下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出借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借款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借期期屆滿沒有償還債務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

很明顯,出借人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才能更有利于維護出借人利益。因此,在保證書上,一定要注明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保證期間一定要明確,不能含糊

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上述規定:1、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六個月,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2、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3、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或者視為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因此,為了防止保證期間過短,建議對保證期限予以約定,或約定直至債務還清為止,以免保證期限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六個月后即喪失效力。

根據上訴注意事項,我們提供的借款保證書格式范本如下,建議收藏!

保證書

鑒于借款人AAA(身份證號:XXXXXXXX,身份證住址:XXXXXXXXXXXXX)向出借人BBB(身份證號:XXXXXXXX)借入款項共計人民幣XXXX元,并約定月利率為XX%,借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前述債務以下簡稱“主債務”)。保證人CCC(身份證號:XXXXXXXX,身份證住址:XXXXXXXXXXXXX)現同意對借款人AAA的主債務向出借人BBB作出保證:自借款人AAA不償還主債務時始,保證人CCC同意向出借人BBB履行償還全部主債務義務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主債務借款本金、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自借款人AA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保證人(簽字):CCC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總之,有了借條和轉賬記錄,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實力的保證人,并要求保證人出具正規的保證書,以便更好地維護出借人的權益!最后,還是老話:借錢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