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通過舉報審判人員,也是一種可行的申訴途徑,尤其是在訴訟程序走完后,合法的權益依然得不到維護時,將做出錯誤判決的審判人員進行舉報,更是必須做的事情。那么,依據法律規定,到底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枉法裁判呢?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法官的哪些審判行為,可以認定為枉法裁判,這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并不是大家覺得法官的行為有問題,就可以隨便去舉報。很多人不會書寫舉報信,把自己認為法官有問題的地方,或是只要法院的認定不符合自己認為的事實,就到處舉報,具體法官的審判行為到底哪里違法了,根本說不清楚。

依據《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法規,只是規定了枉法裁判罪的后果,并沒有明確解釋何種行為可以認定為違法裁判罪。

但是最高檢對該法規其實有過明確的解釋,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枉法裁判,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都有明確的說明。依據最高檢確立的原則,大家如果想要舉報枉法裁判,至少要出現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審判人員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第二,審判人員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第三,審判人員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大家可以通過這些規定,分析自己的案件,在審判活動中是否有這些情形,如果有,就可以依法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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