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生育政策,歷來是民眾關注的熱點議題。

近日,四川省衛健委印發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辦法》提到生育登記將取消是否結婚的限制,明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這意味著生育登記將不再與結婚證綁定,單身生育的公民也可以為自己的孩子辦理生育登記的相關手續。

推進生育登記與結婚證脫鉤,并非四川首創。陜西、廣東、福建等地在2023年便已放寬了生育登記中的結婚限制。此外,川陜粵閩地區均支持非婚生、婚生新生兒落戶,但對于非婚生孩子的戶口登記有相關材料要求。

四川省衛健委1月12日曾發布政策解讀,指出《辦法》取消了對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意在將生育登記的重心轉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結果上來,回歸人口監測及生育服務本位,旨在體現生育登記的服務性與包容性。而在互聯網上,對于四川新政的討論并未停息。輿論爭辯的方向也從“生育登記”、“落戶”轉向了“非婚生子與婚生子平權是否公平”、“非婚生育是否應該合法化”的維度。

究竟該如何理解新政的初心?對于潛在的問題,法律又該如何跟進、回應?觀察者網特邀2023年度“全國三八紅旗手”,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張玉霞做出如下解讀:

醫護人員與新生兒握手 新華社資料圖

觀察者網:“四川放寬生育登記”、“川陜粵閩非婚生子女可以落戶,但有材料要求”這些消息在互聯網上引發了熱議,當然其中也有不少爭議。對比以往的政策,是不是如一些網友感覺的那樣,現在非婚生子女落戶的要求更松了?

張玉霞:四地放寬生育登記是為了讓相關部門更好地開展婦幼服務,并非放寬落戶政策,而針對非婚生子女落戶要求也不存在“現在更松”一說。

其實早在1988年12月25日實施的《關于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就規定,對于非婚生育嬰兒的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但對嬰兒都應當給予落戶。但在各地執行情況不一。

2023年12月31日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23〕96號)中,提出要為非婚生子女依法落戶,并對非婚生子女的落戶條件、流程作出規定。之后2023,2023年,各省市陸續出臺實施細則,這則新聞中四地也早已出臺非婚生子女的落戶規定。

觀察者網:一些觀點認為生育登記不與結婚掛鉤意味著“非婚生育合法化”,您覺得這個判斷成立嗎?在日常的法律實踐中,調整后的生育登記與落戶政策可能會帶來哪些影響?

張玉霞:不成立,非婚生育行為已于2023年合法化,雖然已合法化,但不代表國家鼓勵該行為,國家自始提倡夫妻婚生。

非婚生子行為根據曾經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但在2023年8月20日最新修正后,已經刪除該條款,非婚生子行為已經不再是違法行為了。

早在1950年5月1日實施的《婚姻法》第15條就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2023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071條也再次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育登記不與結婚掛鉤、可以落戶是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的體現。實踐中,予以落戶是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保障。這樣后續的醫療、教育、日常生活才能獲得基本保障。

放寬生育登記,使得人口監測更為精準,也讓政府部門能夠讓未婚生子、未婚先孕的群體得到應有的婦幼保健等服務,能夠推動婦幼服務更好地開展,保障該群體的生育權利及待遇。以前非婚生子落戶難,常年黑戶狀態,導致看病難、讀書難,隨著年齡增長,日常生活越發受到影響,給予落戶后,大大解決了上述問題,讓他們能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全國至少有四個地區已放寬生育登記,圖自澎湃新聞。

觀察者網:報道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落戶需要“非婚生育聲明”這一材料,文本內容為聲明人聲明某個小孩是自己與某某某非婚所生。但也看到有一些案例,某個孩子的親生父母出于種種原因都不配合,也不愿意提交證明材料。在這種兩邊甩手的情況下,孩子可能仍舊無法落戶。那么孩子該如何來維權?是否能通過公共戶口來解決自己無法上戶口的問題?

張玉霞:關于父母都不給辦理落戶的黑戶人員,其實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中也有相關規定,如果父母不給辦理,其本人或者其監護人也可以辦理。如果已經成年,那么本人可以辦理。如果尚未成年,可以由更為合適的家屬先申請做監護人,然后以監護人名義申請辦理。

如果無人辦理或因父母不配合導致無法辦理的,本人或監護人可以向所在居委、派出所、學校等反映情況,相關部門發現孩子權利受損的,按照相應程序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以侵犯姓名權為由要求父母履行落戶義務。2023年,浙江省常山縣檢察機關就支持起訴一起侵害姓名權案件,網上也有相關新聞報道“父母12年不為孩子辦戶籍,檢察機關以支持起訴方式為黑戶少年正名”。

觀察者網:一些網友擔憂目前的政策調整可能會變相導致私生子增多,為第三者提供便利,沖擊社會公序良俗。還有觀點認為新政會為代孕提供便利。您覺得對于這些潛在的問題,法律該如何跟進、回應?

另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涉嫌構成重婚罪。有觀點就提出,現在放開了生育登記,會不會放任了“家外有家”的情況?比如,某個孩子的生父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在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生下了他/她,并借助政策解決了孩子的落戶問題。這種情況涉嫌構成重婚罪嗎?在司法實踐中會像大家認為的那樣造成漏洞嗎?

張玉霞:法律可以揭露、懲治罪惡,卻不能消除罪惡。

關于第三者,這類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本就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涉嫌構成重婚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這類情況下孩子是無辜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放開生育登記,一定程度上確實為第三者提供了便利,但這并非是鼓勵、放任“家外有家”、“非婚生子”,而是為了解決更多受黑戶影響正常生活的人群。例如女方懷孕后,男方不想結婚不想要孩子,一走了之,女方屬于非婚生子;女方被強奸導致懷孕,醫生告知如果流產今后難以再懷孕,女方決定留下孩子。

關于第三者的問題,其實在民事、刑事方面都有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責任。

民事方面,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出軌中存在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等情形的,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將財產贈與給第三者,這樣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是無效的,可以要求返還。

刑事方面,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涉嫌構成重婚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只是為非婚生孩子辦理落戶,并不會構成重婚,需要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會構成。

關于代孕,這類黑色產業的出現,成因復雜,主要還是因為有需求存在,并不會因為非婚生子的生育登記、落戶而有大的變化,只要有需求、有利益,即使沒有這些措施,違法份子也可以通過辦理“結婚—落戶—離婚”的方式給代孕孩童落戶。

新生兒 新華社資料圖

當然,法律及具體操作細節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有觀點提到的“擔心為代孕提供便利”,那就更應為非婚生子辦理生育登記及落戶,因為登記信息越完善,人口監測便能越精準。例如公安部門可以對非婚生子的改性更名、戶籍變動、母子分戶、居住登記、就讀登記等進行了解核查,從而辨別是否存在代孕販賣人口的違法行為。

觀察者網:還有人擔憂,非婚生育帶來的撫養問題??赡艹霈F的情況是:男女雙方不結婚生育子女,在孩子后續成長過程中相互甩鍋,不承擔共同撫養子女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如果生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非婚生的孩子該怎么進行維權?

張玉霞:如果一方撫養而另一方未盡的,撫養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果雙方都不撫養的,孩子可能是跟著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其他親屬生活,其他親屬可以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身份,指定自己為監護人,然后代孩子起訴父母支付撫養費。如果父母不撫養,也沒有其他人撫養孩子,使得孩子處于無人照料的危急情況中,那么該行為涉嫌遺棄罪,孩子可向公安部門報案尋求幫助。孩子成年后,也可以直接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

觀察者網:對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權,很多人也能認同“無論父母如何,孩子是無辜的,不應承擔苦果”這樣一種理念。但也有疑慮:非婚生子從生父母那里所享有的權力和所應履行的義務該如何劃定?比如某人的婚生子承擔著贍養老人義務,但其非婚生子并未盡這方面的義務,但在繼承權上兩人卻是平等的,這對于婚生子而言是否不太公平?

張玉霞: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履行同樣的義務,但法律規定的僅是最低的底限,子女超過法律底限之上承擔贍養等義務,是人之常情、理所應當的。

同等權利不代表繼承同等份額的遺產。因為是非婚生子女,客觀情況導致其對父母的照料可能少于婚生子女,對此法律也早有規定,現在的《民法典》以及曾經的《繼承法》都規定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而這樣的分配規則是針對所有子女的,即使是婚生子女,如果不贍養父母,而非婚生子女盡主要贍養義務的,那么婚生子女要少分,非婚生的要多分。

觀察者網:前面提到“非婚生育聲明”,非婚生子女可以依靠這樣一個聲明來作為證據要求親生父母履撫養自己的義務嗎?這樣一個聲明是否也能讓這個孩子將來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反過來,對于親生父母來說,是否也可以憑借這樣一個證明親子關系的聲明,來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贍養自己的義務?

張玉霞:非婚生育聲明僅是辦理落戶的材料之一,并不能證明親子關系,更不能憑該證明享有父母或子女身份對應的權利。

落戶時需要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而《出生醫學證明》才是證明親子關系的,只有證明了親子關系,才享有父母或子女身份對應的權利。

對于身份關系有異議的,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處理,根據《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附錄|參考法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23〕96號)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3年修正)

第18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41條:不符合本法第18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民法典》

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1130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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