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屬于遺產嗎?土地補償費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村民死亡后,即是對失地農民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收益。因此土地補償費不是遺產。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李某是甲田(農用地、商住地、工業地)的村民,生前育有一子小明、一女小華。今年1月,小明的妻子小秀因為征地補償款一夜之間成了富翁。沒過多久,小華就將小秀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征地補償款,就此上演一場家庭遺產爭奪戰。原來,在土地承包時,以小明為戶主的承包戶(李某、小明、小秀3人)承包有土地33畝,每人名下平均11畝地。2006年12月,李某去世。2009年3月,小明也去世了。此后,以小明為戶主的承包戶土地一直由小秀耕種。2012年,這33畝土地被政府征用,共得到征地補償款198萬元。小華認為,土地被政府征用,李某的11畝地共獲補償66萬元。因李某的11畝地在30年承包期內的土地被征用,其所得的征地補償款系承包收益,應該屬被繼承人遺產,所以應由小華、小明二人按法定繼承均等分割。該案庭審中,對于征地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方認為應按被繼承人遺產進行法定繼承分割征地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另一方認為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產,不在法定繼承財產分割之列。

某某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李某已死亡,不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能參與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分配;且本案訟爭的款項66萬元來源于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款,也不屬于李某生前因承包土地而獲得的承包收益。

分析

本案中,李某、小明、小秀屬一戶,在李某、小明死亡后,依照法律規定,從死亡之日起,即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作為承包方的這一戶還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消滅,由該戶中的其他家庭成員根據承包合同繼續承包。

因此,本案訟爭的征地補償款,依法不屬于李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依照繼承法進行繼承。對于小華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征地補償費非收益不屬于遺產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

而土地補償費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收益。因而,法官說,本案爭議的土地補償費不是遺產。

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消滅;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相關知識: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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