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任職條件及待遇(獨立董事任職條件及待遇要求)
中新經緯1月7日電 7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訂主要解決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對原有內容統一編排和改寫,增強規則的使用性?!丢毩⒍轮笇б庖姟钒l布時間較早且為政策指導性文件,改寫為《獨立董事規則》。
二是修改規則之間不一致的內容。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獨立董事指導意見》與《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 2 —規定》(下稱《股東權益保護規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修改,保證法規之間的一致性。
三是吸納散落別處的規則內容。《獨立董事規則》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的相關內容。
主要修訂內容方面,一是統一編排和改寫。在《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為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中涉及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則制定目的,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上位法作為制定依據。
二是修改規則之間不一致的內容。主要包括:
其一,《獨立董事指導意見》和《股東權益保護規定》均規定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但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獨立董事規則》第十七條將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解除條款修改為“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上市公司可以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與2023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其二,《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第五點第(一)項上市公司應當賦予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中,未明確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事項是否必須經過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與《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第二點第(三)項“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規定不一致,針對前述不同內容,《獨立董事規則》第二十二條選用較晚發布的《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
三是吸納散落別處的規則內容。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吸納《股東權益保護規定》第二點關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的相關內容。
根據最新發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為:
來源:中國證監會
獨立董事的職權為:
來源:中國證監會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還明確,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同時,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在7日晚間,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方面,其中提出,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實新證券法,新增獨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東及其他符合條件股東征集投票權、提案權的規范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披露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鄭志剛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指出,獨立董事是董事會制度建設中的關鍵環節,其在上市公司中的重要性進一步得到肯定,對于未來獨董扮演更加關鍵的角色提供了一個相應的制度基礎,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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