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是農業經濟發展的主流趨勢,也是鄉村經濟走向繁榮富強逐步縮小與城市差距的必要橋梁,而城鎮化率作為城鎮化的重要體現方式,一直以來都是業內專家與學者做出經濟評估及預測的參考指標。數據顯示,我國農村的城鎮化率剛剛突破60%,與發達國家尚存差距。

不過,城鎮化的發展與轉變也并不意味著與基層脫軌,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及財政補貼資金不斷向農村傾斜的背景下,國家反倒給予農村更多的扶持,比如產業補貼、免費技能培訓、生產者直補、貧困救助等等。與此同時,戶口、土地等基本制度的改革也為后續發展奠定基礎。

以宅基地制度改革為例,土地確權、三權分置、房地一體確權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經初見成效,隨著鄉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及城鎮化的快速崛起,宅基地價值不斷凸顯。同時,閑置宅基地資源得以盤活,因歷史因素而遺留的一些權屬、繼承等等問題也逐漸有了新的解決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且適用”地隨房走”原則

什么是”地隨房走”?簡單來講其實就是”房地一體”。三權分置的概念提出之后,宅基地的”三權”(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更加清晰,無論是老一輩的農戶,還是城鎮戶籍的子女,均只是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房產的所有權,即宅基地使用權與房產”捆綁”。

依照國家的政策要求及相關管理規定,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合法繼承農村宅基地房屋,間接地享有房產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權。并且依照住建部等多個部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做出的答復,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并辦理確權登記。

對于這一點,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也有明確規定。原文如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宅基地住建房須遵守”一戶一宅”原則

《土地管理法》規定,一戶農村居民只允許享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大小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換言之,農村宅基地住建房須遵守”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在未申請分戶或分戶申請被拒絕的情況下,甭管一戶農村家庭有多少人口,從法律的層面而言,均適用”一戶一宅”。

當然,在多數農村地區,因繼承或其它歷史因素而導致的”一戶多宅”問題層出不窮,這種現象不僅違反”一戶一宅”的基本原則,很大程度上還會造成宅基地資源的無故浪費。因此,對于違規的”一戶多宅”國家一直在不斷的強化監管與整治力度,爭取杜絕此類問題再現。

特定條件下,允許宅基地及其住房進行”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是國家賦予農民以解決其基本住房需求的一項福利與保障,因此,在牽涉到宅基地申請、使用以及轉讓的相關規定當中,均需要以圍繞解決農民居住作為最基本原則。一般來說,在滿足下述4個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宅基地及住宅進行”轉讓”:

①轉讓必須限定在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②轉讓人需擁有2處及以上的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權;

③受讓人不能擁有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條件;

④轉讓與受讓申請需要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因此,對于分配不到宅基地但卻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通過”轉讓”的形式來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不管是”房地一體”,還是”一戶一宅”,又或者是特定條件下宅基地使用權及住宅的內部”轉讓”,這些圍繞宅基地相關的新舉措其出發點均是更大程度的盤活宅基地資源,讓農民(包括本村村民與城鎮戶籍的子女)享受到國家賦予的最基本權益!所以,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加強對宅基地違規的整治,還是解決一些歷史因素遺留的權屬爭議或繼承問題,均利于城鎮化的統一規劃與長遠發展。對此,咱農民哪還有理由不予以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