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個人破產法最新消息(個人破產法最新消息 新聞)
籌劃了三年后,2023年3月1日,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正式實施。對眾多法學界人士和內地民眾來說,個人破產條例首次落地,具有非凡的意義。
“要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我們也應當允許一部分人在負債累累的時候率先破產。”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齊礪杰表示,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都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立法某種程度上是社會文明的標志,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標配。對當下中國而言,個破制度更是社會經濟形勢急迫的需要。
庚子年末,一位學者發出警告稱,內地現在已經步入低收入、高負債時代,且會成為今后的新常態。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去年底發布的數據顯示,和2023年相比,中國內地家庭債務在2023年上半年急劇增加3800億美元,幾乎是美國增量的四倍。如果看家庭債務占GDP的比例,中國內地在今年前6個月增加了3.9個百分點,創造了歷史新高59.1%,超過韓國或日本在相當發展階段的水平。
城市家庭負債中,以北上廣深家庭比例躥升最快。根據中國社科院2004年的一項統計,北京的家庭債務比例(家庭債務與家庭收入之比)高達122%,上海家庭債務比例高達155%,均超過了2003年美國家庭債務比例115%;青島、杭州、深圳和寧波等城市家庭債務比例也分別達到95%、91%、85%和79%。家庭債務的主體,是以住房和汽車按揭款為主的個人消費信貸。
在房貸成為中國居民一種普遍債務負擔的今天,由于突發性災害造成的大規模個人破產事件已經不再遙不可及,種種跡象顯示,全球性的、普遍的債務過度問題已經難以逆轉地擺在了各國政府的面前。
受訪的法律專家表示,個人破產制度在內地的實施,無疑是為了托底市場經濟中的誠信落敗者,使其保持生存的最后尊嚴和底線,渡劫過后,東山再起。同時,個人破產制度能填補法律制度的真空,有效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穩定。
也有業內人士擔憂,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可能會引發一大波惡意逃避債務的風潮,進而造成社會信用體系的混亂。上述專家則表示,可以通過破產程序的查明功能、撤銷、無效制度,甚至欺詐破產行為的刑事處罰等手段,實現更嚴的懲罰,以保護債權人。
“人活著,債務就一直存在”
2023年12月16日,轟動一時的大連星海灣一家三口跳海事件中的男主人公鄭某偉被提起公訴,檢方起訴的理由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
有參與庭審鄭某偉的人對他的印象是:這是一個“溫文爾雅的兇手”,稱呼他人常常使用敬語。嫌犯一心求死,表現得很決絕,反駁律師給他的辯護,稱已經很久沒見妻子和女兒了,想去跟她們會面。
鄭某偉夫妻二人因投資比特幣失敗決定自殺。鄭某偉大學畢業后一直從事自由職業,以投資收入養家,身家千萬。但是投資有風險,因為動用資金杠桿參與炒作,到2023年6月初,他投資比特幣已經虧損兩千多萬元。這些錢里有他父母的400萬元,有岳父岳母的50萬元,其他都是鄭某偉這些年的積蓄和跟親戚們借的錢。
2023年6月中旬,鄭某偉在用刀殺害不足三歲的女兒,與妻子兩人留下遺書后開車前往星海灣大橋,隨即將女兒遺體扔下大橋,跳海自殺,鄭某偉被救起,其妻遺體后被發現。這是一出慘絕人寰的悲劇,兩千萬的負債成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除了自殺,鄭某偉人生的最后似乎別無選擇。
鄭某偉的家庭悲劇,并不是孤例。中國家庭債務的快速增長,使得個人破產無法再回避,很多人走投無路,地方大量個人債務待清償案件已現冰山一角。有數據表明,內地消費信貸的總體規模這幾年呈迅速擴張之勢。據北大光華-度小滿金融科技聯合實驗室發布的《2023年中國消費金融年度報告》顯示,中國消費貸款規模超過13萬億元。消費信貸在銀行信貸資產中的比重也不住上升,在一些大城市出現了“月光族”與“房奴”“卡奴”。
有網友編段子稱,內地現階段公司和家庭成員中,“70后存錢,80后投資,90后貸款消費”。
知名的豆瓣小組“負債者聯盟”有3萬多名成員,集結了因創業失敗、家人重病、深陷殺豬盤、被朋友坑騙等各種原因欠債的年輕人,他們大多都是因超前消費和網癮難戒、離開校門沒多久的社會青年。事實上已窮途末路,處于個人破產的境地,只能在網絡上抱團取暖。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前會長周德文在工作中接觸了大量個人破產案件的調處。“跟你坐在這里,三天三夜也說不完。”年前,從上海趕到杭州的周德文專程受邀為一家臺州汽配企業問診。這家企業原本為上海大眾做零部件配套服務,在浙江各地有三間廠房,有一定的產業規模。今年因為生意不景氣貨款接不上,欠下8000萬元債務。
如果不能及時把欠款還清,企業主很可能就會被起訴,周德文了解情況后心里也沒多少底氣。從2023年開始,溫州、臺州這一片的企業普遍感到市場凜冽的寒意,“那時主要跟內外部環境有關,先是小微企業大批倒閉,其后因為盲目擴張,一些大型民營企業也撐不住,出現資金鏈斷裂。”2023年受疫情影響,溫州民營企業更是陷入發展困境,很多溫州企業做外貿為主,原材料費用上漲,訂單停滯,舉步維艱,實在撐不下去的,只能破產倒閉。
曾經的浙江女首富、義烏新光集團董事長周曉光是央視連續劇《雞毛飛上天》的故事原型之一,從2023年開始,新光集團也陷入破產境地。“現在是義烏市政府出面接管,給企業做資產重整,然后協調進行資源配置,還一些債務,剩余的資產看能否盤活該企業。”
周德文去年下半年去義烏見到被“限高”列為失信人的周曉光,已無往日的氣度風采。按中國現行的法律,破產的企業往往是負有限責任,但對于企業主個人來說卻是無限責任,“也就是說,人活著,債務就一直存在。”
內地各個社會階層中,陷入債務危機或者負擔過度債務的個人占到了一定的比例。而對于因奢侈浪費或其他可以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而陷入支付不能狀態的個人,如果不能提供個人破產制度予以救濟,權利者不能有效地依賴公力救濟,便自然而然地選擇私力救濟,諸如綁架人質、恐嚇、威脅等,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2023年12月,家住深圳羅湖的鄧女士疑因投資期貨失敗,負債近300萬,最終選擇了在自己家中的洗手間里燒炭自殺,結束了年僅36歲的生命。
有數據顯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內地有記錄的就有1200多位企業家自殺,多數是因為深陷融資還債困境。
相對而言,政府重視的是金融秩序和民間資本的合法流向問題,對已經背巨債無力還清的商人以及已形成的債務如何解決,卻鮮有關注。
“已經陷入資不抵債或者停止支付狀態的這部分人迫切需要個人破產制度發揮清算和拯救的功能;而背負巨債、可能陷入支付不能狀態的這部分個人也需要個人破產制度發揮預防破產和個人重整的功能,避免陷入更加嚴重的債務。”北京外國語大學副教授劉靜曾撰文呼吁。
談“破”為何色變
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初落地,其社會效應如何還有待觀察。但個人破產制度在歐美和東亞諸國存世已有百年,形成了較為成熟完善的個人破產法律和執行體系。國際上,個人破產案占了日常破產案件中的絕大多數。
在中國內地,個人破產制度的提出也已有30多年的歷史,但長期以來,政界、學界均視破產為洪水猛獸,個人破產更被認為會誘發普通民眾虛假破產、惡意逃債的狂潮,使得官方層面一直未予推動。
內地最早的破產法是1986年出臺的《破產法(試行)》,其后到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正式經全國人大批準立法,用了整整二十年;從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到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落地,又經過了十余年的時間。
2023年3月9日,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已掛牌運行9天了,其辦公地在深圳市司法局。
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和民眾層面,沒有人認為會存在破產的問題,所有的生產資料都是全民或集體所有,工人是企業的主人,又是工廠的一分子,工人們經常被灌輸的是,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共同生命體,無法想象它會破產。
破產的概念與當時主流的價值觀不相符合,人們基本都認為按照蘇聯模式打造的社會主義企業不會破產,破產那是資本主義社會才有的現象,因而不會輕易將其引入國門。
后期,內地把市場經濟逐步引入工業生產領域后,中央政府鼓勵允許競爭和優勝劣汰,企業破產才成為一種客觀存在。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齊礪杰透露,當年試行版的企業破產法出臺的背景,正是基于開始出現國有企業破產,要給其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法。
“當時有一種提法叫國退民進,提倡國企資產重整。”齊礪杰表示,《破產法》試行版發布后,發現與此關聯的擔保債權債務、工人下崗再就業、社保、醫保等一系列的社會保障體系等都沒有配套完善,本意是為了國企紓貧脫困制訂的該部法律,卻沒有解決問題,最后還是要走政策性破產的道路。政府和法律學界的爭論也是一大誘因,大家對企業破產的法律功能,無法統一意見,所以一拖再拖,就用了20年時間。
在身為深圳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盧林看來,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和2006年之后正式落地的《企業破產法》,頂多算是“半部破產法”,原有的企業破產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說法律學者常說的企業破產清算分兩種,一種是注銷,一種是重整。對于注銷來說,這個企業都不存在了,債務也就不復存在;而重整對企業家往往預示著債務纏身,難以東山再起。
盧林有一種使命感,他覺得在供給需求上,中國需要一部法律來幫助給“誠實而不幸”的企業家一次從頭再來的機會。加上深圳在搞改革開放先行示范區,市場經濟比較發達,法治氛圍濃厚。也是為了激發企業發展活力,他決定組織團隊,從民間法律學者角度,起草撰寫一部個人破產制度法律,“拋磚引玉”一下。
盧林版本的個人破產條例草案開始起草于2023年年底,2023年寫成后由深圳律師協會提交給深圳市人大,其后一年,經人大和各級部門審閱書稿后,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了盧林團隊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附理由》。
法律工作者盧林版本的深圳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出版后,一時引起業界強烈反響。有法律學者稱2023年是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元年,當年還發生一件大事:杭州G20峰會上,個人破產制度建立成為中美會晤的一個重要議題。后者直接推動官方加快修法調研進程。2023年1月,深圳市中院也已完成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個人破產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這便成為今年3月份施行的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文稿雛形。
但即便是個人破產制度已經頒布的現在,法學界對其也很難有統一意見。過去幾十年來,個人破產制度究竟是部良法抑或惡法?要不要制訂?還有很多爭論。相關理論文章浩如煙海,圍繞個人破產制度的爭辯論調不下十個,有國際接軌論、債權人保護論、債務人保護論、經濟活動論、信用促進論等,沸沸揚揚激辯多年,使得官方修法進程也遲遲未動。
2023年深圳中院完成個人破產制度調研稿后,一度再無下文,齊礪杰托人大的朋友去詢問,對方咨詢后回復現在沒人提也沒有人在做這事,文稿被擱置一邊,說是等過幾年各方面條件成熟了再去操作此事。
學術界反對在內地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主要理由如下:實施個人破產的司法體系沒有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尚不完善、個人破產的施行將誘發大量的虛假破產申報,引起大量壞賬的核銷,并將對現行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沖擊,個人破產的理念與傳統習慣有著很大的差異等等。
有一些觀點聽起來似乎也不無道理。以中國政法大學崔閩教授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像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內地的推行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在農村,大量的債務是農民之間相互的借貸,對農民來說,這只是小額債務,采用個人破產純無必要。
他認為,農村存在“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有的債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允許農民個人破產,會陡增大量案件,案件的積壓會變得更加嚴重。何況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民本身的財產就少,恐怕連破產的司法費用都付不了,其破產又有何意義?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曹興權的理由有點類似:現階段中國的13億人口中就有8億是農民。在廣大的農村當中,除了一部分從事商事活動外,大部分還是自給自足的狀態,其社會活動商品化的程度是非常低的,還不能完全稱之為消費者,目前還缺乏適用個人破產的經濟基礎。許多的中國公民并沒真正進入市場經濟,對這些自然人制定破產法是沒有現實意義的。
反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意見中,最集中的莫過于目前內地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這個觀點了,或者因為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等的不完善,得出現階段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條件不成熟的結論。
“沒有寬容的社會是可怕的”
就個人破產概念而言,中國傳統倫理和社會習俗也是掣肘制度推進的主力,“欠債還錢,父債子償”觀念根深蒂固,傳統的免責意識薄弱,家族觀念、處罰債務人傳統強,允許以刑代償、以勞役抵債等。
齊礪杰曾經與潮汕地區的青年學生交流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看法,得到的答復是:破產免責這樣的理念即使在今天的潮汕地區也不會被接受,即使已有正式的法律規定,但當地的習俗只承認“欠債還錢,父債子償”。如果法律規定與之相反,當地人不會選擇輕易服從法律而是會選擇私力救濟。
2023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內的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
不但債權人不能接受,債務人自己甚至也很不愿意被貼上“破產人”這樣的標簽,因為這在目前的中文里似乎是帶侮辱性的,幾乎與“敗家子”同義。在傳統熟人社會里,將個人破產視同洪水猛獸,避之不及。
當然,解決個人債務過度問題的法律方案很多,以歐美式破產免責為標準的、像深圳正式實施的個人破產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種,盡管可能是最好的方案之一,但中國內地并不是沒有自己的債務解決方案,那就是法院民事執行程序。
“該制度的缺陷是站在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視角上,從沒有替債務人著想。”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法律學者稱,內地長期試圖用民事執行程序去替代破產制度,但民事執行程序只能“解決短痛的問題”,不能完美地解決本該由破產程序去做的事,導致大量破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至于法院執行體系規模越來越龐大。
據有關數據顯示,2005年左右,內地30多萬法院工作人員中約有3.6萬人專門從事判決和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約占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11%。法院每年受理的執行案件非常多,大約占全法院系統受理案件的1/3。反差較大的一組數據是,內地法院系統每年處理的破產案件總共不過兩三千件,最高的年份也不到一萬件,與每年五六百萬的執行案件相比,兩者實現的最終結果不可同日而語。
原本應該進入破產程序的大量案件進入民事執行程序,反饋的效果不盡理想。據前幾年內地法院的統計數據,大約30%~40%甚至更多的案件中,債務人沒有財產還債,執行到位率或者債權回收率非常低。2023年可能是歷史上最好的一年,共受理執行案件529.2萬件,執結507.9萬件,同比分別上升24.2%和33.7%,實際執行到位金額超過1萬億元。
按內地法院系統現在固有的工作慣性、目標方向、考核體系和投入力量來說,對經濟案件處理更傾向于民事執行程序,可以說民事執行是國家隊的力量,而破產清償則大抵相當于是一支民間弱旅。
客觀上,破產程序遠比一般民事訴訟案件要復雜得多,在工作量、工作性質、案件流程上與普通民商事案件存在明顯差異,這決定了對破產案件的績效考評和審判管理都應區別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個人破產領域專家、浙江省高院副院長徐建新主編的一本專著中提及,“破產案件比一般民商事案件要復雜難辦得多,要花費更多時間、精力,相當于很多件民商事案件的工作量,一個大型企業如證券公司的破產甚至超過幾百件普通案件的工作量,但在法院內部績效考核時往往是以一般案件為基礎折量計算,工作業績得不到合理評價。
另外,審限和結案率的考核規定不合理。破產案件的審理周期比一般民商事案件長得多,大型企業復雜的破產案件往往要3年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審結。”
但徐建新披露,企業破產法施行以來,內地絕大多數法院對于企業破產案件仍按照一般案件進行審限管理和績效考核,導致很多法院、法官拒絕受理和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因為這必然會影響審理法官甚至整個審判庭的工作業績,也會打擊其受理破產案件的積極性。
為了提高執行效果,解決執行難問題,主導者又會將更多司法資源投入這個體系。從而,更加強化對民事執行手段的倚重,形成一種路徑依賴,如此循環反復,使得法院執行法官隊伍愈發龐大無比與類似案件的走入死境、窘境形成鮮明對比。
很多民事案件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支持,由于不能宣告債務人破產,造成事實上不能結案,特別是在無財產可執行的情況下,單純機械依靠強制性民事執行手段,始終都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其合理性基礎容易遭受質疑,尤其在個案中容易與以人為本的法治精神相違背。
2023年12月14日,河南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將一名9歲的女童認定為“老賴”,對其限制高消費,輿論嘩然。女孩外公的賬號在網絡上發聲,講述了女孩背負55萬債務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大致經過:女孩父親殺害孩子母親及外婆后,被判處死刑,此前他轉賣房產未成功,買主要求其父親償還55萬房款,但女童所繼承的這套房子是她唯一的居所,舍此,等于無家可歸。
法律人士認為,女童償還債務的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法院不能將房子拍賣用于還債,對9歲女童下達限制高消費令,更是荒唐的做法。最終以金水區法院公開對公眾表示,“我們錯了!”,收回對女童的限高令收場。
查封凍結“老賴”的支付寶賬戶,名單同步芝麻信用,網購受限,水陸空限制“老賴”出行,司法拘留,公開場合曝光……內地在個人債務處置程序上,幾乎已窮盡所有手段,嚴厲到對債務人客觀情況幾乎不加區分的程度。
“沒有希望的人生是絕望的,沒有寬容的社會是可怕的。將嚴刑峻法用于治理個人債務問題的極致,在世界范圍內,目前也找不到。”齊礪杰表示,“如果如此嚴厲和有效的執行手段都無法徹底破解執行難的問題,那就意味著這套民事執行體制效能已用到盡頭,恐怕應當換一種途徑和思路了。”
來自實務界的動力
據一位參與2006年企業破產法制訂的法律專家透露,當年為了完善破產法律法規體系,與會專家組也曾急就章,匆匆計劃在該部法律里面放一個章節,專門就個人破產制度相關的行為進行規范,但在進入下一階段的立法審議的時候,該章節沒有被審核通過。
“現在來看的話,(幸而沒過)。當時如果通過了,后續麻煩會很大,因為個人破產的問題很復雜,牽涉到方方面面。在一部法律書里面,個人破產僅一章是不夠的。并且當時的立法水平還不夠,民眾意識也不強,司法層面相應的執行能力和規范性都不夠,如果搞個人破產的話,肯定會出現大量逃廢債行為。”
2023年3月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暨“破繭”綜合應用系統上線新聞發布會。
這位專家認為,十余年后的今天,至少在深圳這些沿海開放地區,推行個人破產制度的政策土壤已經基本成熟了,相關制度配套也趨于完善,而且實務界要求改變的呼聲比學術界的聲音還要大,這個時候就水到渠成了。
在劉靜等內地研究個人破產法的一干學者看來,現在推行個人破產制度,意識形態上應該已無障礙,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體系上亦已成熟。
如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和查詢平臺已面向社會開通,任何人登錄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查詢首頁的“中國執行信息公開”便可了解相關信息。法院也和公安部、交通部、市場監管總局、人民銀行等單位實現聯網,可以查詢到被執行人全國范圍的存款、車輛、證券、賬戶資金等14類16項信息,甚至可以通過芝麻信用等,直接知道債務人消費信息。
涉及債務清理,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落地的這幾年來,基層政法系統層面,小步幅慢跑式的實踐已漸次展開,像廣東、浙江等沿海經濟發達省份,基層法院對個人債務清償改革探索也多有嘗試。
2023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等途徑,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當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1個優化營商環境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媒體以廣東首例“個人破產”案為題報道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王曉慧、肖興翠夫婦個人債務清償案,這也是廣東第一例個人債務清償案。
廣東省高院通報稱,被執行人王曉慧、肖興翠夫婦經營的東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兩夫婦個人因擔保欠下了東莞銀行、平安銀行、建設銀行3家金融機構近600萬元債務。
經過法院的斡旋,債權人和債務人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完成“個人破產”和解程序流程:協議里每月自有財產標準根據王曉慧夫婦收入情況變動,并設定了最高不超過6000元/月的彈性標準;同時10年破產保護期滿,不自動免除王曉慧夫婦債務,債務人在破產保護期每一周期內向管理人及債權人定期申報財產及收入明細。
“嚴格意義上說,廣東的首例個破案例不屬于個人破產制度的應用,更多是個人債務清理。”盧林律師表示,這其實是兩個概念。個人債務清理的靈活性更強,是個人破產制度沒有實施之前可以較好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糾紛的一種很好的方式。并且個人清償債務完全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議定,而個人破產則由法院根據條件裁定。
個人清償的廣東上述判案的考察期確定是10年,即雙方簽訂和解書,十年之后,對不能償還的債務適度進行免除。但與今年實施的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相比,過于嚴苛,國際上對個人破產的債務人的考察期一般為3-5年,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明確規定給予債務人的考察期是三年,且直接公權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更好地保護了債務人。
除了深圳以外,內地多數城市試點推行的個人債務清理改革,在個人破產制度缺位的條件下,該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解決了破產企業家的生存問題,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手段。
囿于政策條件的限制,內地基層政府對于個人債務清償探索和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呼聲較高,沿海各省市中,以溫州的呼聲最為急迫。此前的2023年9月,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內地首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法院在通報中稱,債務人蔡某由于沒有清償能力,214萬余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余元。
據統計,溫州全市在冊市場主體有97萬余戶,其中企業25萬戶,相當于每10個溫州人中有1個經商辦企業,具有充足的市場主體樣本。溫州民間素有抱團經商的傳統,但聯保聯貸也會在后期留下大量的民間債務執行案件,使得溫州地方經濟深陷其中,難以擺脫。
2023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平陽縣鰲江鎮聯南村村委會主任陳愛珠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溫州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溫州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指導試行將個人破產納入破產主體范圍。”陳愛珠的提案,某種程度上代表溫州現任主政官員的意愿,他們也試圖通過破產制度改革先行立法,為當地經濟重振活力,尋找一條出路。
“開展個人破產立法,從技術上來說,應當建立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或者修改現行的《企業破產法》。但是,在立法條件尚未完全成熟之前的空當期,可以在有關地區開展相應的試點工作。”在陳愛珠看來,溫州市已初步具備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的相應條件。深度了解溫商家底的周德文也覺得,浙江個人破產制度探索很有意義,因為溫州的民營企業確實比較多,基本都是民營企業,一旦出現大規模破產,對溫州來說打擊是巨大的。
相對而言,因為法治環境的寬松,政策尺度的相對自由,個人破產制度首個落地城市深圳是幸運的。盡管深圳頒布的個人破產條例屬地方立法,還有諸多局限性,但對于其他觀望的城市而言,未來難說不是可堪效仿的標桿。
摸著石頭過河不易
從一致的恐“破”情緒到多方論證、研判,及至個人破產制度最后真正落地,個人破產制度逐漸走進內地公眾視線,但是對于這一新生事物能否適應內地社會生活的水土?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帶來新的社會問題?還有待觀察。
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并非一蹴而就,還面臨著諸多法制環境軟硬件方面的配套完善和更新。據深圳當地一位專家透露,個人破產條例落地前夕,他受邀參與籌劃建設深圳破產事務管理局,但對照3月正式頒布實施的節奏來看,無論從準備時間、經驗范例、經費保障還是人員編制等方面,都顯得有些局促和忙亂。
據相關專家的預判,深圳首個個人破產制度頒布實施后,將不可避免地會迎來大批申請個人破產的案件,試點中的深圳中院及下屬的深圳破產事務管理局也會成為社會的焦點。相關業務人員是否能及時應對,公平公正地處理,是否會造成個人破產案件的大量積壓等等,此前都一直成為學界憂慮的話題。
2023年2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部署,上海破產法庭在上海市三中院掛牌成立。
盧林律師介紹,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執行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債務人申請,并提交個人資產清單和豁免財產清單。清單提交給“管理人”,管理人是指遴選出來的會計師、律師或者金融測算師,管理人會對清單進行核實,法院主要也是依據這兩個清單來判斷債務人是否屬于“誠實而不幸”的人。法院裁定個破案件執行后,債務人的三年考察期則由管理人來進行監管,如果有債權人舉報債務人存在違規高消費問題,可以進行債權會表決,一經核實,立即駁回申請,并且終身追責。
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后,可能還有很多問題會不期而至。如執行周期是否過長?在當下中國社會信用環境下,是否會出現集體逃廢債現象?還有個人破產制度中管理人的問題,目前還沒有規定得特別詳細,因為三年的考察期也許對債務人來說并不算漫長,對于本來就有本職工作的管理人來說其實是在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尤其是費用問題。
這是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的一個未來痛點,“因為嚴格意義上來說,這個費用是從債務人資產中扣,但是對于無財產執行的債務人,到底怎么支付還沒有詳細的規定。像香港個人破產制度有破產事務管理署,就是公務員在做這件事,財政在為這些破產者兜底。”齊礪杰表示。
“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獲得的報酬低,而對應的財產調查核實等工作量大,履職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平陽縣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壽兵表示,平陽法院在推進個人債務清理改革的探索中,去年引入公職管理人制度,聘請公證人員團隊作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的管理人,公職管理人團隊可以通過大數據中心查詢、實地調查等,準確查實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及個人相關信息。同時在個債清理中還引入社區調查制度、規格辦案模式和操作流程。
引入公職管理人制度只是一個思路,從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內容來看,除了法院和政府資源,個人破產條例的實施尚需配屬大量的第三方社會資源,同時也需要債權人、債務人等幾方合力,才能完成。有很多現實困難的問號,等待拉直。
“摸著石頭過河并不容易,相對民事執行程序而言,個人破產制度的推行,必然增加政府部門額外的工作量和財政負擔,沒有主動的探索和科學實踐精神,會遇到重重阻力。”盧林比較了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和當初他制訂的版本,覺得自己的粗糙,現行的明顯精細很多,“一部法律在構建中,一定是把目前能想到的每種可能性都考慮進去。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肯定會遇到一些問題,法律的局限性也會慢慢凸顯出來。”他表示,從后續效果考慮,只要執行過程嚴格按照法律規范來做,大家擔心的諸多問題就不會出現。
當然法律實施也有其局限性和滯后性,可能無法探及真相,特別是在債務信息尚不完全透明真實的內地社會。
周德文了解的一些真相是,“其實內地一些瀕臨破產的企業家的日子并沒有你們想的那么凄慘,至少衣食無憂是可以達到的,可能不能回歸到以前那種錦衣玉食的生活,但是基本的生存資料啥的還是有的。”因為再過于正式和嚴密的程序,也有疏漏之處。“所謂破產的企業家,多多少少會有自己的藏匿資產,這個資產就是保障他破產之后基本生活的,大家不會放在明面上說的,心知肚明,狡兔三窟,他肯定還是會給自己留后路的。”
周說,就現在企業破產來說,對企業是有限責任,凄慘的可能主要還是擔保人。”
公眾最為關注的是,如何把關避免那些惡意逃廢債的人蒙混過關。這方面或許可以借鑒周邊的韓國和日本的經驗。韓國法院在對個人破產者發放免除債務的許可令后,案件呈連年上升趨勢,一度形成了只要個人破產成功幾乎就能得到免債許可的局面,個人破產清算制度一度存在被濫用的情形。有鑒于此,為防止惡意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韓國法院從2023年頒發了相應的嚴厲的配套制度,收到了不錯的效果。就目前的實務來看,惡意破產清算案件的申請數量在逐年減少,而個人重整案件數量在逐年增加。
“債務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優良的個人信用記錄,不能說明自己及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特別是與收入相匹配的財產狀況,就不能得到破產程序的保護。”齊礪杰認為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的正面效應要遠大于逃廢債的消極行為,“個人破產制度能對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全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給個人以建立和維護自己良好信用記錄的動力。”
也就是說,一個已經在其他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個人信用評價記錄的債務人,將更容易獲得破產免責或得到更加寬松的個人破產重整條件和寬限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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