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合同大家都是不陌生的

只要進入用人單位,都會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效的!

根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

以下3種屬于無效的合同: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比如公司故意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欺騙勞動者,讓勞動者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就屬于無效。

舉個例子,張某應聘的是某公司的某崗位,但是該崗位早就沒有了,其實是另一個崗位,這個時候公司就存在欺騙。

當然,如果是勞動者欺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是無效的,比如虛報學歷,編造假的工作經歷等,

屬于欺詐公司,也屬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不能休假,這就屬于排除勞動者權利,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或者公司剝奪勞動者的其他權利,也都是屬于無效的勞動合同。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這種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比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屬于勞動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公司應當履行和繳納,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不為勞動繳納社會保險的,這都是屬于違法行為,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的,公司要支付相應的報酬。

并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請求賠償,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