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取消物業費是真的嗎(要取消物業費是真的嗎)
最近幾年以來,社會中關于“取消物業”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對物業的印象也慢慢變得越來越差。這主要是業主和物業質量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很多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水平越來越不滿意。其實,之所以造成現如今的這種現象,說到底還是因為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或者服務態度太差。再加上對于物業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物業公司的權力越來越大,導致了業主們越來越反感物業公司。就比如業主對于物業公司質疑的聲音就是“到底誰是小區的主人,是業主還是物業?”僅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目前業主們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態度有多么不滿意。
但是,業主們是期望小區也能有好的物業公司的,并且也愿意為好的物業服務水平買單。就比如大家在買新房的時候,如果一個樓盤能夠配備上一個好的物業公司,那么這個樓盤的價格都會比周邊樓盤高不少,并且還會有很多購房者愿意購買。另外,在今年,杭州小區熱烈歡迎日本的物業公司入駐小區受到了廣泛熱議。在一些業主接受采訪時表示,之所以愿意高價引入日本的物業,就是為了能夠享受好的物業服務。因此,可以看出,本身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可以實現共贏局面的,業主掏錢享受物業公司的服務,物業公司提供自己優質的服務賺取物業費。可以說,大部分的小區都離不開物業公司,因為很多業主平時工作都很忙,根本沒有時間去打理小區的環境。而物業公司的存在,剛好解決了這一個問題。
為什么杭州這一個小區的業主要舍近求遠引進日本的物業公司呢?說到底,還是因為我們目前很多物業公司服務態度不好,甚至已經迷失了自我,弄不清楚自己在小區里的定位了。業主們的一句“到底誰是小區主人,是物業還是業主?”的質問,就直擊目前我們國家物業行業存在的根本問題:物業公司定位錯誤,將自己定位成小區的領導者。可以說,不管是服務好的物業公司還是服務差的物業公司,大體都存在這樣一個問題。物業服務水平差的公司,基本上是不考慮業主感受,直接我行我素。而對于服務水平比較好的物業公司,物業工作人員也是以領導話為死命令,在業主遇到問題后,并不是優先給業主解決問題,而是要聽從領導怎么安排。
可以說,只要目前物業公司不改變自己的這種錯誤定位,不將業主當成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和業主們的矛盾不可能被徹底解決。說到底,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們請來幫忙管理小區的,并不是為了請一個“大爺”。對于這一點,物業公司需要好好認清楚。那么,為什么物業公司能夠這么肆無忌憚地和業主產生矛盾呢?其實主要原因還是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和主管部門來制約物業公司,這導致物業公司就算服務水平不行、胡亂收費,也沒有人能拿他們怎樣。特別是很多小區的業主平時都很忙,并不能團結到一起,導致就算業主覺得物業公司服務水平很差,也沒法和物業公司做斗爭。也就說,在過去,大部分小區的業主基本上拿物業公司沒有辦法,這也是物業公司能夠肆無忌憚地不好好服務業主的主要原因。
雖然現在社會中取消物業的呼聲很高,但是如果真的沒有了物業公司,小區也就沒有人管理了,大部分小區業主都比較忙,并沒有自治的條件。所以,如果取消物業,最終只會是一種雙輸的局面。對于業主來說,最希望的就是物業公司能夠提高服務水平,以業主為中心去好好服務業主。只是現在很多物業公司的定位都存在問題,并不是以業主為中心,而且將自己當成了小區的管理者。面對物業的這種服務態度,在過去,業主們大多都是毫無辦法。
但是現如今這種情況已經轉變了,在2023年《民法典》正式實施,專門針對物業行業出臺了新規定。其中,對于業主來說,其中有3個新權益需要知曉。
第一,業主們對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直接投票更換物業公司
很多人會說,過去業主也可以通過全體業主大會投訴更換物業,這個政策并沒有變化。其實,在過去,雖然業主們可以投票更換物業,但是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強制物業公司搬離。就比如在最近幾年,也有不少小區通過全體業主投票成功更換了物業,但是出現了很多老物業公司賴著不走的情況。就是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種情況,就導致了業主們很難更換物業。但是現在在《民法典》中第278條、第284條明確規定: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此項為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有2/3的業主共同參與表決,且同意的人數超過50%才可以取消。
可以看出,隨著《民法典》的出臺,以后業主們投票更換物業公司也就有了法律法規的支持。在法律法規方面,被業主們更換掉的物業公司,也就不能再繼續賴著不走了,否則就觸犯了法律。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和慢慢普及,未來將有越來越多的業主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大家都這樣去做,物業公司慢慢地也就改變了自己的服務態度。
第二,小區公共區域經營所得,在扣除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所有
很多人坐電梯時都會發現電梯里有廣告位,其實這些廣告位能夠給小區帶來一筆很大的收益。另外,小區還有很多公共區域都可以獲得收益,比如停車費和展位費。對于這些公共區域的收益,本身都歸全體業主所有,但是在過去只有少數物業公司將這筆收益分發給業主。對于大多數物業公司,都私自使用了這筆費用,有的物業公司是說這筆收益用于了小區的建設,而更多的物業公司直接沒有任何說法。
但是,現在在《民法典》第934條中明確規定,公共區域的經營所得收益也需要定期向全體業主公示,并且歸全體業主所有,可以優先補充公共維修基金。對于這樣一大筆收入,如果補充到公共維修基金里,對于業主來說以后基本上就不需要交公共維修基金了,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居住成本。
第三,物業公司需要定期向業主們公開物業費明細以及物業費支出明細
其實,很多時候,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大都集中在物業費上,因為很多物業公司的收費名錄并不公開,甚至存在胡亂收費的現象。因此,很多業主面對不合理的物業費,就采取不交物業費的手段,這就更加深了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現如今,根據《民法典》943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可以看出,現在物業公司不僅要公開物業費的明細,同時還要公開物業費的用途明細,讓業主們知道自己交的物業費都花到了哪里。這樣,不僅物業公司不能再胡亂收費了,同時業主們也可以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防止物業公司只收錢不辦事。
通過以上3個新權益可以看出,相比于過去,現在業主的權利越來越大了,同時對物業公司的管理也越來越規范了。在這些物業新規下,以后業主們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于物業公司來說,這些物業新規能夠促使他們更好地去服務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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