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法律規定(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法律條文)
但是實踐中,很多離婚后的人對于“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有著許多自己的解讀方式,往往從自己感情的角度出發來進行判斷,背離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法律宗旨,出現了許多現實版的錯誤理解。那么,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是什么,如何變更?
網友咨詢:
我和前夫離婚已經一年半了。當初法院判的是兒子由他撫養。但是孩子跟著他以后,他不管孩子。我想問一下,我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嗎,怎么變更?
江蘇圣典(徐州)律師事務所李洋仰律師解答:
離婚后,一方當事人想變更子女撫養權的,首先是可以和對方協商變更,如果對方同意變更即可;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的,法定可以變更的情形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李洋仰律師解析: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進行公證。如果進行公證的,需要協議雙方當事人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明材料(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
2、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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