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司法解釋2023(最高院行政協議司法解釋)
與行政機關簽訂的行政協議,對方違約,如何維權?特別是2023年下半年以來,北京楹庭律師接待了很多關于與有關部門簽訂的行政協議糾紛的案例。比如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違約,有招商引資過程中簽訂的項目或者合作協議違約等等。路永強律師認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協議,行政協議都包含哪些類型。
什么是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也叫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協議之中,行政主體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
常見的行政協議的種類
1、行政部門招商引資簽訂的項目或協議。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3、國有企業承包協議;
4、征用、征收補償協議;
5、國家或地方政府科研協議;
6、公共工程承包協議;
行政部門招商引資簽訂的項目或協議,是指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項目和合作協議,也是目前我們所做的案件較多的一種協議。
當然行政協議的種類,有很多很多,但凡只要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的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的一些協議都可以稱為行政協議。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如果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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