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花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說明印花稅的立法進程進一步加快。未來的《印花稅法》會有哪些變化?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變化一:部分合同的印花稅稅率下調

1、加工承攬合同:由原來的“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調整為“報酬的萬分之三”,同時將合同名稱由原來的“加工承攬合同”改為“承攬合同”;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由原來的“按收取費用0.5‰貼花”調整為“價款的萬分之三”,同時將原來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二為一,改為“建設工程合同”;

3、貨物運輸合同:由原來的“按運輸費用0.5‰貼花”調整為“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同時將合同名稱由原來的“貨物運輸合同”改為“運輸合同”;

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稅目維持現行稅率不變。

變化二:增加及取消部分稅目

增加:

1、融資租賃合同:稅率為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2、證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取消: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稅的規定。同時,自2023年5月1日起,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本次《草案》中也取消了對其他賬簿征稅的規定。

變化三:明確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草案》第五條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變化四:印花稅法定稅收優惠擴圍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子訂單。

變化五:明確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征管問題

納稅期限: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納稅地點: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