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散伙時沒有進行清算,可以起訴嗎?

個人合伙散伙時沒有進行清算能起訴。

合伙企業散伙時應當進行清算,按照下列流程進行清算:

1、清理合伙財產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將與清算有關合伙企業沒有了結的事務全部處理完;

3、清繳所欠稅款后;

4、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未清算的處理判決書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民初字第××號

塬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叁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x x x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塬告x x x訴稱,(概述塬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x x x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叁人x x x述稱,(概述第二人的主要意見)。 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 x x x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 X月××日

(院印)

書 記 員 x x x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個人合伙未清算被駁回起訴

個人合伙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伙關系,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個人合伙中合伙人請求分配合伙利潤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完畢為前提。

法院可根據雙方提供的賬目材料初步審查合伙盈虧情況,如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存在合伙利潤的,法院應當對該部分合伙利潤按照合伙協議或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判決后再發現其他合伙債權債務的,雙方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個人合伙糾紛的處理依據和方法

一、合伙未經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均應受理。所謂具體的事實,并非是無可爭議的事實。所以,盡管未事先清算,亦應受理。二、雖有終止合伙協議,但未結清算,合伙不得終止,其他合伙人的經營行為仍應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三、帳目不清,對合伙財產不作處理,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個人合伙散伙時沒有進行清算能起訴嗎

個人合伙散伙時沒有進行清算能起訴。

合伙企業散伙時應當進行清算,按照下列流程進行清算:

1、清理合伙財產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將與清算有關合伙企業沒有了結的事務全部處理完;

3、清繳所欠稅款后;

4、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解散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賬目不清怎樣起訴

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訴求即可起訴。現在因為實行登記立案,法院必須受理。但是,因個人合伙財目的混亂,當事人自己無法清算,通過審計、會計鑒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經營期間的賬目情況,法院可能無法給雙方判決出一個結果,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