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和濫用職權罪哪個嚴重(瀆職和濫用職權罪哪個罪重)
瀆職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么
根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濫用職權是結果犯,而危害結果是說明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情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之一,也是區分濫用職權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而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重大損失也成為辦理瀆職犯罪的關鍵問題所在。在量刑方面,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與瀆職罪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處理其無權決定,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一、 濫用職權罪 和 玩忽職守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有何區別 1、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 刑法 第九章中 瀆職罪 的同類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均屬于瀆職罪,當然其同類客體也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但瀆職罪中的各種具體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就必須研究各種罪的直接客體,這樣才能準確地掌握該罪的本質屬性,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2、兩罪在客觀上有三方面區別 (1)行為性質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馬虎草率、敷衍塞責。 (2)行為方式的主要區別。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濫用職權罪主要表觀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法定職權,決定、處理無權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隨心所欲處理公務,這就是說,濫用職權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為以不作為的方式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不履行職責。但對玩忽職守是否可以由作為構成,則有不同認識。 (3)結果要件要求上的區別。鑒于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惡性上有一定的差異,故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偵查 案件 立案 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對兩種犯罪的危害結果要件作出了略有區別的司法解釋。如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職守則要30萬元才能立案等。 3、兩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 (1)濫用職權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如執法人員基于報復動機,濫用職權去罰沒個人或單位財產,違法吊銷他人的 營業執照 , 非法拘禁 他人等,便是一種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如執法人員基于私情、私利,該為而不為,該扣押、查封的財產而不去扣押、查封,該吊銷營業執照的而不去吊銷,對故意拒不履行職責而導致的危害后果聽之任之,便是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2)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觀過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恪盡職守,時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理,對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損害結果。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和濫用職權罪哪個更重?
瀆職犯罪是指《刑法》第九章的全部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刑法》第九章(397條)規定的罪名: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情節: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具體規定你可以研讀《刑法》第八、九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希望對你有幫助。
濫用職權罪與瀆職罪的量刑標準
濫用職權罪 是 瀆職罪 的一種,量刑標準如下: 1、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和瀆職罪的區別
瀆職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
(一)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出于過失;
(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出于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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