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么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 抵押合同 外, 抵押權 的成立原則上以 抵押 登記為條件。質權的成立,除簽訂 質押 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 債權人 占有。 2、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 知識產權 等財產權利。 3、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6868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呢

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區別是:質押物只能動產,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留置物只能是與債權債務有關的特定物;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區別: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拓展資料:

留置抵押質押對比是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特點是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對于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

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